用法律的“拳头”教训打人的家长

“原本是俩小孩闹着玩,结果家长竟然参与进来,打了我家孩子一个嘴巴,现在我发现孩子眼睛有点斜视,更可气的是,对方家长也联系不上了……”5月4日上午,吉林长春市莲花山劝农山镇的邱女士向本报反映,自己到幼儿园接孩子时发现孩子被打了,目前孩子病情还未检查完,打人的家长就联系不上了。(5月5日《新文化报》)

长春一家幼儿园两孩子玩闹后一家长介入,3岁男孩被打成眼挫伤,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强烈反响。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快放学的时候,被打孩子的玩具被另外一个小朋友抢走了,被打孩子就打了那个抢玩具的孩子一下,这一幕正好被来接孩子的家长看到了,那个家长不由分说动手打了打人的孩子。

既然邱女士已经报警,那就让警察去找打人者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会根据孩子的伤情,去打人者作出处罚。

这件事给所有的家长一个提醒:在解决孩子之间矛盾时,再硬的拳头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法律才是真正有力的“拳头”,建议邱女士拿起法律的“拳头”给孩子讨回公道。

(作者系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扬州市杂文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特聘宣传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