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强拆深恶痛绝,认为强拆就是在欺压老百姓。
确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强拆的情形,而且大多都是对老百姓不利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强制拆迁也是可以合法化的,只不过它需要满足的条件会比较多一点。
首先,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是政府。
以前,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是政府,出具补偿决定书的也是政府,最后强拆的也是政府。
如此以来,整个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就是一言堂,所有的程序很有可能只是一个过场,缺乏有效的审核和监督的机制。
其次,强制拆迁前,政府必须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供法院审核。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是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协议确定不下来,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才能做出。
法院对其审查,包括做出程序是否正当,以及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补偿方式、金额、权利救济等内容。
第三,政府向法院提出申请是有条件的。
当市、县级政府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如果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
所以说,完整的程序是:
1、双方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拆迁人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3、决定书通知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
4、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司法强拆的申请;
5、法院对政府提起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后才能同意进行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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