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高度關注即將摘牌公司投資風險切莫隨意買入

1、問:能否簡要介紹烯碳股票退市的基本情況?

答:烯碳退市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6年5月4日,因公司2015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後續對2015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更正後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2014年、2015年連續兩年虧損。

第二階段,2017年6月24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因連續三年虧損,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於2017年7月6日被暫停上市。

第三階段,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五)項應強制終止上市情形。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和《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經公司申請,本所上市委員會於2018年5月24日召開烯碳終止上市聽證會,現場聽取了公司的申辯意見。聽證會後,本所上市委員會召開工作會議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烯碳符合股票終止上市的相關規定,同意烯碳股票終止上市。2018年5月28日,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並對外公告。

2、問:能否簡要介紹下烯碳終止上市聽證情況?

2018年5月15日,烯碳提出聽證申請。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烯碳終止上市聽證會,向當事人現場釋明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事實理由和規則依據,現場聽取當事人申辯意見。通過聽證會,深交所的審核過程更加規範嚴謹,市場主體對於深交所監管規則的理解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其知情權、參與權與表達權均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有利於市場參與各方更好達成共識,共同維護市場健康穩定運行。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委員現場參與聽證,通過聽證獲取更詳盡、更準確的審核依據和相關信息,能更好地理解規則、執行規則,有利於提升重大監管決定的科學性和規範化水平。

3、問:能否簡要說明烯碳股票退市依據?

答:2012年,本所對《股票上市規則》中涉及退市制度的有關章節進行了修訂,增加了例如非標準審計意見類型、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等終止上市情形。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意味著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投資者也就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烯碳退市,就是觸及了非標準審計意見類型的終止上市情形。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如果股票暫停上市的公司因為審計時間較短或其它原因,無法在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亦會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烯碳退市的規則依據和執行情況如下:

一是規則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規定,無論公司是否盈利,當公司出現“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情形的,本所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

二是執行情況。因烯碳股票暫停上市後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該情形屬於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五)項規定的應終止上市情形,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烯碳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標準客觀、事實清晰、依據明確。

此外,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4.4條規定,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根據《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提出聽證申請之日至聽證結束的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自律監管決定的期限內。除去公司提出聽證申請至聽證結束的期間,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歷時11個交易日,符合《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4、問: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資者需注意哪些事項?

答:本所已於2018年5月28日公告對公司股票的終止上市決定,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4.23條和14.4.26條的規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5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證券簡稱變更為“烯碳退”,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10%;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根據《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退市整理期是為退市公司投資者提供必要交易機會,儘量釋放風險為目的而作出的交易安排,投資者需仔細、認真閱讀公司發佈的相關公告和深交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高度關注即將摘牌公司的投資風險,切莫隨意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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