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5ppm艙底水分離器通向油分計的取樣管路的要求

关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油分计的取样管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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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些船舶的艙底水分離器排舷外管取樣送至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以下簡稱油分計)的管路(以下簡稱取樣管)上安裝有閥門,同時關閉該閥門後油分計無動作。這種設計可能會造成船舶有不受控汙油水的排舷外風險而被PSCO質疑。這種設計是否合乎規範,否則如何改進呢?筆者梳理了相關要求,並提醒船廠特別注意艙底水分離器非成套供貨時應注意的問題。

1、技術要求:

1.1 MARPOL附則I第14條

.2除本條3規定之外,任何10,0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裝有符合本條7規定的濾油設備。

.7本條2所述的濾油設備應符合本條6的規定。此外,該系統應裝有報警裝置,在不能保持這一標準時發出報警。該系統還應裝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過15ppm時能確保自動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裝置。在審批這類設備的設計時,主管機關應考慮到本組織推薦的技術條件①。

1.2《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五篇第2章第2.5.2、2.5.4條,要求同上述MARPOL的要求,同時要求2007年3月1日或以後安裝上船的濾油設備,應參閱MEPC.107(49)。

1.3《修訂的船舶機器處所艙底水防汙染設備指南和技術條件》 MEPC.107(49)

第6.2.2條:

從15ppm 艙底水分離器通向15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樣品的船上佈置應以足夠的壓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實代表性的流出物樣品。

2、審圖、檢驗注意事項:

2.1 產品審圖、認可和檢驗

2.1.1 成套和非成套供貨的艙底水分離器+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均應按照MEPC.107(49)的要求進行審圖、檢驗。

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進水管路上,一般不得設置截止閥或其他類似附件。如設有截止閥或其他類似附件,那麼產品應能滿足如下功能:當截止閥或其他類似附件關斷後,15ppm艙底水報警裝置觸發報警,並自動啟動關停裝置,將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艙底或汙水艙。

2.2 船舶審圖和建造現場檢驗

2.2.1 當船廠購買的艙底水分離器和油分計為單獨供貨、上船安裝時,審圖單位應要求船舶設計單位送審的艙底水系統圖包含該設備間的連接管系和電路控制信息,供CCS船舶審圖單位批准,圖紙應提供足夠的信息,確保其滿足上述2.1.1的要求。

2.2.2 應特別注意現場複核取樣管路的佈置和實際功能試驗滿足相應的要求和功能。

2.2.3 艙底水分離器排出管路的佈置安裝完成後,應驗證:

.115ppm艙底水分離器試運行試驗;

.215ppm艙底水分離器控制箱上各按鈕動、開關、旋鈕效用試驗,確認實現其預定的控制功能;

.315ppm艙底水分離器的排放管路正常排放時,肉眼可以觀察到15 ppm艙底水報警裝置的排出管路有連續的水流排出;

.415PPm報警裝置的清洗裝置、取樣管路上設有的截止閥動作時,應觸發報警並啟動自動關停裝置,將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艙底或汙水艙。

2.3 營運檢驗

對2005 年1 月1 日或以後安放龍骨或處於類似建造階段的國際航行營運船舶,和2007年3月1日以後安裝濾油設備上船的國內航行營運船,應結合相關檢驗儘早確認相關佈置,至遲應結合最近一次計劃塢檢,對油分計的取樣管路佈置進行確認。建議採取以下兩個方案:

方案1:從艙底水分離器送至油分計的取樣管路上無任何截止閥及附件。

方案2:如取樣管路上設置截止閥,則油分計應具備斷流報警功能或增配流量或壓力控制裝置,當其檢核到關閥斷流或流量壓力低時,油份計發出信號,控制排舷外管路轉為內循環或自動關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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