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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中,參公人員的管理主要是按照《公務員法》,非參公事業編的管理目前主要是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否適用於非參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兩條的內容與此相關,其中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其中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勞動合同法》在一定情況下是適用於在編人員的管理的,首先要看是否有相關規定,如果有則先按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的就可以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所以你的領導說《勞動合同法》對體制內在編人員不適用這句話是不對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領取補償的,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需要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正常事業單位是不會出現上述情況的,所以在編人員辭職一般都是無法領取補償金的。當然,如果你確定單位有上述情況而又不願意支付補償金,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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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那就要看你是不是主動離職了,主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
文,河南中公教育(henanoff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