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怎麼做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怎麼做

1.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2.勞動者可以怎麼做?

  •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區別於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件)
  •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沒有查到繳納記錄,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3.用人單位的處罰

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勞動者維權注意事項

當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最好通過郵局快遞(EMS)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裡是最好,不是唯一),通知中須註明解除事由即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否則無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注意保留EMS回執單、解除通知備份等文件,並在EMS詳情單“內件品名”一欄中註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字樣。

勞動監察部門可對用人單位在用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實踐中,有的用工單位雖被處罰,但仍堅持錯誤不予改正。一旦出現此種情況,勞動者應儘快採取仲裁、訴訟等救濟措施,以保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社會保險的徵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徵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經濟補償金屬於勞動仲裁的範疇。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注意加粗字體是前提條件,其他情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在打不動產官司的時候,選擇的法院是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不能隨意去一個地方,因為這是法律上的訴訟管轄限制,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就不會審理案件,就可能會錯過最佳訴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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