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監察委“留置”,是公然違法

■ 觀察家

朱甲雲彼時作為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竟然鼓動他人抗拒省監察委的執法抓捕,公然藐視新成立的國家監察機關、企圖搶奪被控制人員,這是對《憲法》,對法律的羞辱。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制度需要“硬碰硬”這樣的“釘子”,對抗拒監察執法祭出霹靂手段,才能樹立起監察威信。

監察委不同於之前紀檢監察機構,被《憲法》、法律明確賦予強制性權力。《監察法》第22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以及“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可能逃跑”等,監察機關可以行使“留置權”。《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

故在此案中,湖南省監察委對涉腐的老闆劉祖社進行“留置”,並且提請相關公安機關配合執法,這是在依法辦案,任何人員不能抗拒執法。抗拒監察委的執法,和之前抗拒公安、檢察院的刑拘、逮捕一樣,是對抗國家執法機構,是一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從湖南省紀委部門的事後通報看,朱甲雲有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搞權色交易、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家庭財產巨大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等嚴重腐敗問題。中國監察制度改革為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其意義重大。當下,要特別警惕個別涉腐人員利令智昏,公然以身試法,給國家監察制度搞下馬威,意圖貶損監察委的公信力,以達到杯葛反腐大業的目的。

對於朱甲雲公然抗拒監察委執法事件,湖南省紀委講了硬話:不“第一槍”打掉這樣的人還怎麼保證政令暢通?不“第一槍”打掉這樣的人談什麼利劍高懸?不“第一槍”打掉這樣的人還怎麼秉公執法?

監察委從改革方案的藍圖到進入《憲法》、法律,再到全面推行、深入人心需要一個過程。監察委權威的建立,需要在一個個案中通過秉公執法、不畏權貴的“硬碰硬”樹立起公信。對抗拒監察委執法者,必須祭出霹靂手段,以儆效尤。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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