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格爾旗6名村民因非法上訪被拘留!

依法信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是群眾反映訴求最直接的一種表達方式,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公民可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到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信訪工作機構和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但最近袁大娘等六人的信訪方式是過了頭的。

2018年6月7日,家住準格爾旗十二連城鄉的村民袁大娘等六人因“土地”糾紛到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非法上訪,並在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黨政樓門前滯留,大聲喧譁,造成群眾圍觀,嚴重擾亂單位秩序,因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黨政樓門前屬非信訪接待場所,不受理信訪事項,經多次勸阻無效後被公安民警帶離。後在民警的開導、勸解下,袁大娘等六人認識到自己非訪行為給社會安定、社會秩序帶來了破壞,都對自己擾亂單位秩序的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準格爾旗公安局決定分別給予六人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準格爾旗6名村民因非法上訪被拘留!

那麼現實生活中,當遇到損害我們權益的事情,遲遲得不到解決,如何通過正確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合理訴求呢?

1.信訪人可以運用走訪的形式,到村、居委會調解處理;如果村、居委會無權處理或信訪人對調解處理結果不滿意,可填寫依法逐級走訪訴求單,由鄉鎮、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如若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複核意見為信訪終結意見。

2.信訪人可以採用書信的方式投遞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表達自己的訴求。

4.以下6種情形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a.對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b.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來訪事項的。

c.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d.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複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

e.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複核)的。

f.已經複查複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查複核終結備案,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5.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確認;社會救助;技術鑑定;行政監察;勞動監察;國家賠償;仲裁;申訴控告;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信訪。

準格爾旗6名村民因非法上訪被拘留!

依法上訪、文明上訪、理性上訪,是每一個公民應該做到的。然而,總有一少部分人,借維權之名,以非法手段表達訴求,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

一些上訪者濫用信訪權利、突破自己合理合法訴求,無休止提出無理要求,甚至以極端手段要挾地方政府、以訪牟利,破壞正常社會秩序,屬於鬧訪行為,其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妨礙公務罪,聚眾擾亂公眾場所、交通秩序罪,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警提醒

1

如實信訪。反映問題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2

逐級信訪。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

規範信訪。一個信訪事項只在一個有權處理機關信訪,不重複信訪、多頭信訪。

4

文明信訪。上訪的時候不要鬧訪,打橫幅、打罵工作人員、阻塞交通或者其它違反公眾秩序的事,這樣非但上訪不會成功,嚴重的則會被拘留。

準格爾旗6名村民因非法上訪被拘留!

以下22種行為,都屬於非正常上訪

1、圍堵、攔截公共和公務車輛或堵塞、阻斷交通的;

2、信訪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3、信訪人損毀公共財物、尋釁滋事的;

4、信訪人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5、信訪人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的;

6、信訪人組織、策劃、教唆、煽動、串聯、脅迫、引誘、欺騙、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7、信訪人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8、信訪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

9、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而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呼喊口號、穿狀衣、戴標語、非法滯留、聚集鬨鬧或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等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訪人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訪的;

11、信訪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纏訪、尋釁滋事、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活動的;

12、信訪人將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門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13、信訪人以違法形式越級上訪的;

14、因同一信訪事項五人以上集體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

15、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上訪的;

16、信訪人以信訪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藉機斂財的;

17、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訪人對正在辦理或司法程序終結、行政程序終結的事項,繼續鬧訪、纏訪的;

19、信訪人惡意擴大事態,詆譭政府形象,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20、信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22、信訪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

在處理信訪問題中,我們既要把上訪人反映的問題儘快解決,又要維護法律的尊嚴,引導上訪人員以正確合法的渠道提出上訪訴求,著力打造“陽光信訪、責任信訪、法治信訪”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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