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開迷霧,檢察官巧解“零口供”販毒案

涉嫌毒品交易的兩名嫌疑人到案後,一人堅稱與毒品交易無關,一人堅稱購買200克冰毒就是為了自己吸食……辦案檢察官沒有被這些謊言迷惑,抽絲剝繭,撥開迷霧,還原案件真相。近日,經山東省曲阜市檢察院認真審查、補強證據,一名被告人被變更罪名,另一名被告人被“零口供”提起公訴,得到法院支持,作出有罪判決。

胡軍,1982年出生,山東曲阜人,有三年的吸毒史,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天。

到達約定地點後,胡軍獨自一人走進村裡。按照“軍飛”的指示,胡軍把錢放在緊挨著的兩個電線杆之間,又前往另一個電線杆旁,拿出一個紅色塑料袋包裝的物品,隨後又開車返回曲阜。整個交易過程,胡軍和“軍飛”不曾見面。

當車行駛到日東高速兗州收費站的時候,胡軍被在此等候多時的警察當場抓獲。因胡軍拒不下車,無奈之下,公安幹警破窗將其抓獲,並在他的上衣口袋裡查獲一袋疑似“冰毒”物品。

後經鑑定稱重,該物品淨重198.662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3.68%。通過調查,公安機關確定了“軍飛”的真實姓名為江海,並於同年11月15日在河南將其抓獲歸案。

購買200克毒品只是為了自己吸食?

2017年2月10日,公安機關以胡軍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以江海涉嫌販賣毒品罪將該案移送至曲阜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仔細審查過該案的卷宗後,辦案檢察官杜憲苗對胡軍行為的定性產生了疑問。胡軍一次性購買了200克冰毒,供述稱是為了自己吸食,數量這麼大讓人懷疑。隨後,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多次交流,做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並找到了一個證人,證實曾從胡軍處購買過毒品,但胡軍矢口否認,認定販賣的證據不充分。

證明胡軍是為了販賣毒品的證據不充分,也沒有證據表明“轉移”這200克毒品的行為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有關聯,那胡軍的行為就應當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嗎?

通過查閱相關資料,檢察官認為如此定性不準。最高法2015年5月18日印發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就甲基苯丙胺而言,刑法規定,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是“毒品數量較大”的範圍,50克以上則屬於“毒品數量大”。該案中,在胡軍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的數量近200克,根據刑法規定,檢察官認為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刑期起點應由有期徒刑七年變為十五年。

日前,曲阜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胡軍犯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以江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一審宣判後,二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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