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東青島發佈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东青岛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青島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十大典型案例

1、某檢察院訴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高某某經營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環保審批手續的無名除鏽酸洗廠,僱傭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從事金屬酸洗除鏽作業。俞某某負責帶領、督促工人上班,負責記工、記賬及購買、勾兌鹽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汙水等工作。鹽酸汙水未經環保處理直接排放至車間北牆外的兩個汙水池內,再由汙水池排水溝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滲處理,酸水已溢流或滲漏至地下土壤。經檢測:車間內排汙口、車間外排汙口的鹽酸汙水PH值均小於2,均系危險廢物。某檢察院認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委託鑑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16.5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檢察院具有公益訴訟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高某某、俞某某將未經環保處理的鹽酸汙水直接排放至未經防滲處理的兩個汙水池內,鹽酸汙水溢流、滲漏至地下土壤,嚴重汙染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判決高某某、俞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修復涉案被汙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復,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6.52萬元。

2、王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

【案情簡介】2011年8月,王某某承包某村土地搞樹木養殖。期間,王某某發現自己承包農用地的個別地方被他人挖沙,後也產生挖沙賣錢的念頭。2015年3月,王某某在未經土地管理機關審批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租用挖掘機等機械設備,對其承包土地的表層土進行剝離,並在他人已經挖過沙的地方進行了深挖,在其轉包的土地上實施非法採沙行為,導致土地種植條件被破壞。經國土資源局勘測,王某某破壞土地面積為14.6畝,全部為一般農田。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被佔用土地的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決:王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官點評】土地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些村集體或個人不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耕地、基本農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大量農田毀損。國務院對此下發文件明確規定“耕地紅線不能破”。本案依法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行為進行了懲處,對有類似違法犯罪企圖的犯罪分子敲響了警鐘,具有警示意義。

3、姜某某等五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

【案情簡介】姜某某、劉某、劉某忠、張某某、邱某某等五人分別系兩漁船的船長、代理、大副。姜某某與劉某預謀在禁漁期內出海捕撈水產品,由劉某負責兩船的物資補給、人員配備,姜某某負責帶領兩船出海捕撈水產品,指揮在捕撈地點下網、起網,兩船系雙拖網作業,張某某負責其中一條漁船的下網、起網等具體工作,劉某忠負責另一條漁船的管理工作,並聽從姜某某的安排,邱某某則負責該漁船的下網、起網等具體事宜。2017年5月初,兩漁船出海捕撈水產品,同年6月16日,海警偵查人員在漁區將兩漁船查獲,並當場查獲方氏雲䲁(俗稱皮條魚)約98360公斤(後經變賣,得款人民幣22783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某、劉某、劉某忠、張某某、邱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姜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劉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劉某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邱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點評】目前漁業資源匱乏,為了讓有限的漁業資源休養生息,因而設立了禁漁期,而一些不法分子為滿足一己之利,對禁漁期不管不顧,竭澤而漁,嚴重危害了生態平衡與資源保護。本案中,姜某某等五人在禁漁期內大肆非法捕撈水產品,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該案的審判彰顯了以司法手段保護生態資源的堅定決心,極大震懾了那些妄圖以破壞生態資源謀取私利的不法分子。

4、某科技公司訴某環境保護局、某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

【案情簡介】2016年10月,某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某科技公司檢查時,發現現場有從事工業廢水、廢氣等汙染物治理實驗的行為。經對某科技公司委託代理人張某某(職務經理)調查詢問,張某某承認某科技公司已經轉型並自2015年6月起正式從事工業廢水、廢氣等汙染物治理實驗活動,並承認上述實驗活動未辦理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某環境保護局對某科技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12萬元,並責令停產停業。某科技公司向某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某人民政府維持了某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某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某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環境保護局調查的證據能夠證明某科技公司自2015年6月起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從事工業廢水、廢氣等汙染物治理實驗的事實,某環境保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某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本案某科技公司從事工業廢水、廢氣等汙染物治理實驗,按照法律法規應當依法取得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方可開展實驗活動。某科技公司在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實驗,環保部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5、劉某某犯非法採礦罪案

【案情簡介】2015年5月,李某某(已判刑)因在某村“養殖基地”院內非法採沙被公安機關查獲。同年9月,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在巡查時發現該院內仍有人非法採沙,經查,非法採沙者系劉某某,其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5年5月中旬,租用剷車、抽沙船等機械設備,在李某某原非法採沙區域西側、南側的土地上非法採沙。經國土資源局勘測,劉某某非法採沙35945.55立方米,價值人民幣21567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判決:劉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官點評】礦產資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能源和礦產原料。同時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劉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採沙,侵害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6、趙某強等三人犯汙染環境罪案

【案情簡介】2015年10月以來,趙某強和張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出資租賃某工廠,購置冶煉設備,建設煉鉛生產線。期間,王某某向該廠提供其收購的約60餘噸的廢舊電瓶,趙某川按照趙某強的指示,召集十餘名工人將廢舊電瓶拆解後利用鉛酸電池冶煉鉛錠,由王某某對外銷售牟利。2015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聯合環保機關在該廠廠房處查扣已拆解的廢舊鉛酸電池塑料殼3.84噸,廢舊鉛酸電池鉛芯5.54噸,共計9.38噸。經鑑定,涉案查扣的廢舊鉛酸電池塑料殼、廢舊鉛酸電池鉛芯均系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危險代碼為900-044-49,危險特性T(毒性)。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強、王某某、趙某川違反法律規定,在未取得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處置有毒物質,構成汙染環境罪。判決:趙某強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王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趙某川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點評】廢電池內含有大量的重金屬和廢酸、廢鹼等電解質溶液,對人體和周邊環境會造成嚴重危害。據查,一節一號電池如果在土地內腐爛,它的有毒物質能使一平方米土地失去利用價值;一粒紐扣電池進水,它的有毒物質會造成60萬升水體汙染。廢舊電池中含有的金屬汞、鉛、鎘等均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因此,我國將廢舊電池列為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在工業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電子電氣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經拆散、破碎、砸碎後分類收集的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部件均系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危險特性為T(毒性)。上述廢物如果不經專業處理,就可能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本案中,趙某強、王某某、趙某川未取得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將廢舊電瓶拆解後冶煉鉛錠,將廢液排放至周邊環境,嚴重汙染環境,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對三罪犯的處罰合法且適當。

7、張某明訴張某福相鄰關係糾紛案

【案情簡介】張某明與張某福系同村東西戶鄰居。張某福居西,以蒸煮下貨為業。兩家中間由紅磚牆隔開,上部留有排氣孔多處。張某福從家門前開挖一排水溝,向東排水,汙水流經張某明家及向東多家鄰居門前。張某明主張張某福清洗、蒸煮下貨的排水、排氣臭氣熏天,蚊蠅氾濫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起訴要求張某福將兩家中間牆的排氣孔堵死,並將門前排汙溝改變流向為東向西,使其不經過張某明家門前。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福清洗、蒸煮下貨的排水、排氣影響了張某明家的正常生活,張某福應當將兩家中間牆上的排氣孔堵死,所需磚石、水泥等必要建築材料由張某福自備;因西面地勢高,且無排水溝,無法改變排水溝流向,張某福應將排汙水在自家院內或院外適當位置挖坑存放,將其無害化處理後再予排放。張某明不服判,提出上訴,後又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撤回上訴。

【法官點評】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營造互助和諧的鄰里關係一直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我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作為毗鄰而居的鄰里之間,只有互諒互讓、友好協作、齊心合力,共同維護周邊環境,才能營造和諧、綠色、環保、宜居的美好家園,才能保護好我們的“綠水青山”,留住鳥語花香的田園風光。

8、王某凍犯走私廢物罪案

【案情簡介】2014年底,王某凍與王某友(已判決)共謀,由王某凍在韓國提供廢塑料並負責聯繫廢塑料進口通關事宜,王某友負責繳納廢塑料進口稅款及通關費用,並將進口後的廢塑料在國內銷售。后王某凍通過互聯網聯繫了某貨代公司的閻某(已判決),約定由閻某使用他人的固體廢物許可證為其代理通關進口廢塑料。2014年12月26日,閻某根據王某凍提供的提單信息按照海關限價製作虛假合同、發票、箱單等報關單據,盜用某再生資源公司的固體廢物許可證,向海關申報進口53噸廢塑料。通關放行後,王某友將廢塑料在國內銷售。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凍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關監管,夥同同案犯閻某、王某友,盜用他人許可證走私進口廢塑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判決:王某凍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點評】某些企業為了牟取利潤,降低成本,使用進口的“洋垃圾”作為原料。這些“洋垃圾”中,有的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病毒病菌,有的含有汙染環境的有害物質,如果不具備處置能力,不能妥善處置,就會對我國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為此,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走私廢物罪,通過刑事司法規範和懲治違反法律法規走私國家禁止進口或限制進口的固體、液體、氣體廢物的行為。本案廢塑料是我國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口廢塑料應當具有固體廢物許可證,而王某凍在不具有固體廢物許可證的情況下,盜用他人許可證走私廢塑料,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

9、陳某某、韓某某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案

【案情簡介】2013年3、4月間,衣某(另案處理)找到時任某村書記兼主任的陳某某,欲在該村買地用於挖沙牟利。衣某向陳某某支付人民幣77萬元買地款。陳某某遂以興建塘壩為由,夥同韓某某做村民工作,後由韓某某頂名將十戶村民23餘畝基本農田收購,後連同其他村集體基本農田、坑塘水面一併賣給衣某用於挖沙。經國土資源局及測繪公司測繪,涉案地類為基本農田29.45畝、坑塘水面1.32畝,共計30.77畝。案發後涉案土地陸續恢復耕種16.51畝,土地荒廢尚未耕種10.6畝。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韓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決:陳某某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韓某某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點評】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國家允許在相關土地管理法規的規範下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有些個人或集體為了牟取暴利,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既侵犯了國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損害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開發,依法應予懲處。

10、史某某、高某某犯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案

【案情簡介】2015年4月,史某某在未經村集體研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屬於村集體的位於青榮城際鐵路北側2.94畝楊樹及鐵路南側楊樹賣給高某某,將賣樹款佔為己有。因現場被破壞,鐵路北側被伐楊樹材積無法鑑定;鐵路南側被伐楊樹經鑑定,伐留樁605個,材積50.215立方米。2015年4月,高某某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將位於青榮城際鐵路南側的該部分楊樹予以濫伐。經法院審理認為,史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集體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高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違反其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判決:史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高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點評】森林是我國的重要自然資源。國家對森林和其他林木實行特別的保護,對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權、採伐作業、培育種植、分類經營管理活動和主管機關的職權,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利義務,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對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採伐,凡採伐林木都必須申請採伐林木許可證,不準進行計劃外採伐和無證採伐。史某某、高某某盜伐、濫伐林木,違反了國家對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中院此次發佈的全市兩級法院近年來審理的10個具有典型意義的環境資源類案件,涉及環境汙染罪、走私廢物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有農用地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相鄰關係糾紛、不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件、民事公益訴訟等多個領域,比較全面地反映了青島目前環境資源案件的特點。青島中院通過“法官點評”以案說法,呼籲全社會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意識,一起保護環境,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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