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平与效率平衡器

信托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它与银行、证券、保险处于同等重要地位。

美国信托资产规模占其国家GDP的比值2008年为186.79%,日本为153.97%,中国2011年该比值仅有4%,即使按广义信托资产(主要包括信托业管理的资产、银行业理财资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等)计算也仅有16.67%。

信托:公平与效率平衡器

中国信托业与国际信托业相比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我国大力发展信托业,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信托能一手托公平

信托是共有制的一种积极有效的实现形式。实践证明,共有制表现为形式更加自由,内涵更加丰富,是优于又内涵于公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信托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来看,信托更是共有制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信托通过制度设计能避免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弊病,有效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提高共有制的生产效率,壮大共有制的力量,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平水平。

信托能避免社会阶层固化现象,通过社会阶层流动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实现。

资本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的特点,这三个特点使社会阶层不能向上流动,使社会最终形成金字塔型的阶层结构。这种社会阶层结构很脆弱,极易引发社会冲突,甚至暴力革命。

而信托通过集合理财和专业理财能有效解决资本规模弱小、专业技能缺乏的问题,通过信托公司多样化的投资能力和多元化的理财产品发挥协同效应,通过制度的力量抗衡资本的力量,从而使社会底层的民众能够向上流动,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信托能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社会公平水平。

只要存在市场经济体制、用市场手段管控经济,就会有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是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投入不足。

中国的公益事业如果能引入信托制度,可以改善治理结构,保证公益资金注入,有效避免和上海红十字会天价招待费事件,提高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增强公益事业筹资能力;

中国的公益事业如果能引入信托制度,更能提高公益基金的理财能力、提高公益基金的收益水平、提高公益基金自身造血功能,有效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信托还能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信托进入拆迁领域,通过发行拆迁信托基金的方式,使房屋拆迁人能够分享土地未来增值收益,从而有效解决拆迁难的问题;

信托进入土地一级开发领域,通过发行全民受益权信托基金的方式,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分享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收益,

提高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统一;

信托通过集合信托形式,能有效避免农村资金反向流入城市、解决农业资本回报率低、农村技改资金投入不足、农民发展资金余额不足的问题,促进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

信托能一手托效率

信托能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目前我国的资产管理实行行政化管理,由政府管理国有资产。政府机构是非市场化的行政机构,其动机和能力均无法胜任资本代理人角色,导致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

而通过信托关系中的两次代理,国有资产先委托代理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进行第二次经营性代理,这样既可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能避免政府机关干预经济活动的弊端。

信托公司可委派专业人员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国有资产双重负责制,即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负责和信托公司委派人员监督、引导国有企业管理者对国有资产负责,从而明确国有资产的最终负责人,实践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最终负责人缺位问题,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信托能改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决策的民主化和专业化水平。

信托公司代表了若干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并体现这些人的利益需求。

信托关系的法律结构严谨,各种利益关系均受到法律文件的调整和制约,信托制度可以对权利滥用进行约束,对权利独大进行治理,对风险集中进行分散,对盲目决策进行制约,从而显著改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托通过人员委派,改组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信托的专业技术能力又能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专业水平,这种专业化决策能力在企业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时尤显重要。

信托能提高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水平和财产传承问题,发展社会生产力。信托通过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隔离功能,能有效解决“富二代”创业发展激励不足的问题,增强富二代的竞争意识;

信托通过财富传承教育,能有效提高富二代的企业治理水平,增强富二代的竞争能力。信托通过提高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水平,可使民营企业避开“富不过三代”财富陷阱,减轻现在愈演愈烈的民营企业资本外流现象,稳定并提高社会的整体生产能力和财富水平,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信托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器,它能把公平与效率联结起来,不使两者处于分裂对立局面;信托又可以调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器。

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技术指导、行业准入等方式引导并控制信托业的发展,在效率缺乏的地方发挥信托的经济促进作用、提升效率;在公平不足的地方,通过公益信托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职能的不足,促进公平。

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纠正以往对信托业的种种错误认识,明确信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信托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战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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