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扣除問題

2017年的彙算清繳工作已經接近尾聲了,在這次的申報過過程中您也許會遇上和我同樣的問題,下面就來簡單地說說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我們都知道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是准予在所稅稅前扣除的。

那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應該如何扣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那麼如何理解這個規定呢?首先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對象是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為部分員工繳納的是不得稅前扣除;

2、扣除有一定的比例: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限額=職工工資總額*5%,超限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這裡“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計提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但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4、企業應將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在實際支付時計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長河稅務: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扣除問題

財稅專家簡介:孔燕,女,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10餘年,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稅務顧問,提供財務、稅收、管理諮詢、稅務籌劃服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