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什么意思?

老子主张“道法自然”,这个“自然”,指的是天然,也就是自然而然,没有人为的成分。要达到这一步,人必须效法地,地必须效法天,天必须效法“道”,而“道”必须效法“自然”。老子认为,君主应当按自然法则行事。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地、天、“道”都是无私无欲的,都是“自然”的。效法“道”,效法“自然”,便能“无为而治”。

《道德经》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什么意思?

效法天地也好,效法“道”也好,效法“自然”也好,说的都是一个道理,就是要按自然规律办事,不能违反自然法则。不然的话,便会受到自然的惩罚。古代寓言中“拔苗助长”的人,想要秧苗一下子长高,结果适得其反,秧苗全都枯死了。“大跃进”时代,人们异想天开要亩产上万斤、十万斤,结果弄虚作假,惹得老天震怒,连续三年自然灾害,有些地方甚至颗粒无收—这都是不按自然规律办事,自然对人的惩罚。不过,按自然规律办事,并不是向自然屈服,而是要找出战胜自然的办法。比如,面又对自然灾害,古人的防御、抗击能力不强,所以往往只会束手无策。这时,会出现物价飞涨、人心浮动的局势,许多灾民只能离乡背井去逃荒。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吏一般只能开仓放赈,用府库中的粮食来赈济饥饿的百姓。这样做,只能暂时缓和一下灾民的饥饿感,并不能根本解决灾荒带来的问题。

《道德经》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什么意思?

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天公不作美,到处闹饥荒。按照惯例遇到灾荒,地方官吏可以请求借粮放赈。这时,朱熹便向州府借了常平米六百石。他不像其他官吏那样直接去放赈,而是将这批粮食借给灾民,并订立合约,借了粮食后,等到下季粮食收获时,再加利息起偿还。合约规定:百姓如在夏季缺粮,可以从官府粮仓里借粮,秋收后加上利息还给官府,这粮食仍放在粮仓里;如果还是歉收,就减免一半利息;如果遇上大灾,就全部免去利息。借粮的百姓认为这个办法好,合情合理,于是都愿意按这个规定办。

十四年后,朱熹不仅还掉了原先向州府所借的六百石粮食,而且还使当地的官仓贮备了三千一百石粮食。手中有了这批粮食,朱熹就设立义仓,逢灾年百姓来借粮,便不再加利息了。

《道德经》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什么意思?

朱熹的这个“义仓法”虽然不是直接去抵御自然灾害,但却收到了度过灾年的良好效果。因为这样做,百姓在灾年也不愁没有粮食吃。而对于官府来说,不用遇到灾荒开仓放赈,既省事省力,又不增加额外开支,还得了民心,可谓双赢。

实行义仓法是朱熹十分显著的一大政绩,而且行之有效,所以被不少官吏仿效。这既是一种利民政策,也是吏治长久之法。说到底我们处理每一桩事,都要按自然规律去办。但自然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需要我们们去发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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