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七句话,在“浙”消费不吃亏

记住七句话,在“浙”消费不吃亏

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浙江省实施办法》,这部被媒体称为“浙版消保法”的《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天(4月27日)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相关贯彻实施座谈会。


  1. 领照半年内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2. 预付卡最高不能超5000元,卡面过期不得额外收费.

  3. 经营者违反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感到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以及依法得到相应赔偿。

  4. 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5. 快递公司丢件要按收取资费十倍标准予以赔偿

  6. 二手车经营者的包修责任:自开具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经营者承担二手汽车安全性能故障的包修责任。

  7. 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做,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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