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溪: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芦溪: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執行人員在被執行人葉某家中調查

芦溪: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執行人員與申請人進行終本約談 蘆溪法院網訊 近日,蘆溪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發現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執行不能”,最終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並獲得了申請人的理解。

2017年3月,葉某駕駛摩托車與付某駕駛電動車在320國道某處相撞,事故致付某死亡。後經事故認定與法院判決,葉某需賠償付某家屬曾某共計13萬餘元。2018年1月,曾某向蘆溪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人員通過網絡查控與實地走訪等方式多次調查後發現,被執行人葉某已年近七旬,名下無存款、房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事故後,葉某身體情況一直不佳,喪失了勞動能力,家中還有一位需要長期定時服藥的家屬需要照顧,家庭經濟靠打臨工與低保維繫,無力履行法院判決。

之後,執行人員與申請人曾某進行約談表示: “被執行人家庭的確困難,無法執行到位,案件將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希望你能理解。對於你們這種情況,法院也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司法救助,盡力解決一些實際困難。當然,案件終結後並不意味著法院會從此置之不理、束之高閣,如果具備條件或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你可以對案件恢復執行。”曾某瞭解情況後,對法院以終本方式結案表示理解。

最後,提醒廣大民眾,有些申請人對法院執行期望過高,認為案子申請了執行,法院就一定能幫忙全部執行到位,這其實是一種誤區。像本案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以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實現,不是通常所說的“執行難”,而是“執行不能”,其本質屬於當事人面臨的法律風險,而這種執行不能,是執行人心中永遠的無奈與痛。在此,希望申請人能瞭解“執行不能”,對執行工作多一份信任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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