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不再屬於稅前扣除憑證,假的!謠言!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八條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小陳稅務理解:僅僅是說,稅前扣除憑證中的外部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還有其他外部憑證,並不是發票不屬於稅前扣除憑證。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小陳稅務理解:對於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付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還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除2018年第28號公告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
【例】企業銀行手續費支出,銀行收取手續費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銀行也屬於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所以企業銀行手續費支出要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更多財稅職場學習資訊,關注我們
閱讀更多 秀財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