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发票不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不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假的!谣言!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小陈税务理解:仅仅是说,税前扣除凭证中的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有其他外部凭证,并不是发票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陈税务理解: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付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还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除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

【例】企业银行手续费支出,银行收取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银行也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企业银行手续费支出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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