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髮“神藥”亂象:廣告造假多 一個批號多個名字

生髮“神藥”亂象:廣告造假多 一個批號多個名字

“邦瑞特育發露”、“漢方育發素”等特殊用途化妝品涉嫌虛假廣告之後,該行業更多亂象被逐漸被揭開,且已積弊多年。

今年5月開始,澎湃質量報告(www.thepaper.cn)持續一個月報道了生髮產品“邦瑞特”、“漢方育發素”等涉嫌廣告虛假宣傳一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多地食藥、工商部門相繼介入調查。

利用假專家、假患者進行虛假宣傳;生產廠家推責任給經銷商,違法廣告責任主體混亂;同一個批准文號對應許多個銷售品名;換換包裝和名稱就變成“新品”;借廣告大幅漲價,涉嫌價格欺詐……

6月13日,澎湃質量報告梳理發現,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業至少存在前述5大亂象亟待規範。

“廣告問題只是冰山一角。”此前,陝西食藥監管系統一位負責稽查的人士向澎湃新聞感慨,目前化妝品管理法規已嚴重落後,無法適應當前的市場監管,往往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該人士介紹,1990年實施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作為監管化妝品行業所依據的法規,已沿用28年,“漏洞太多”。

自2013年國務院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列入立法計劃,新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在2015年公開徵求意見後,至今遲遲未能出臺。

 亂象一:廣告裡假內容、假專家、假患者

粗製濫造的廣告,硬生生地將一款育發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包裝成“神藥”模樣。

按照1990年1月1日實施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將用於育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等9類化妝品,歸於特殊用途化妝品。

這9類特殊用途化妝品之優劣,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而“邦瑞特育發露”、“漢方育發素”兩款涉事特殊用途化妝品,在電視廣告中涉嫌誇大宣傳、杜撰研發人,利用群眾演員假扮專家、患者進行虛假宣傳,對消費者形成誤導。

以“邦瑞特”廣告為例,該產品在電視廣告中宣稱該產品是由來自“中醫世家的‘禿大夫’趙文生”用“自己腦袋做試驗”研發而成,並稱該產品“3天止脫、21天生髮”、“十個用十個長、沒有一個不長的”,是“有史以來最快最安全的生髮產品”。

日前澎湃新聞已證實,在“邦瑞特育發露”廣告中,宣稱的該產品研發人“禿大夫”趙文生,是一名有著10年演藝生涯的演員,並非來自“中醫世家”。

此外,前述兩款涉事生髮產品廣告中,出現了同一位“患者”為兩款產品鼓吹效果,且所講臺詞基本雷同。廣告視頻有明顯“移花接木”,套用廣告視頻素材嫌疑。

面對這些廣告內容,“漢方育發素”生產廠家廣州楚顏化妝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褚健卻稱:“廣告都有點誇大宣傳,不誇大宣傳哪是廣告呢。”

澎湃新聞持續近一個月報道了此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已向各省監管部門發函,要求對“邦瑞特”廣告一事進行調查,河南、海南、廣東、寧夏等多地食藥監管、工商部門也相繼對“邦瑞特”、“漢方育發素”涉嫌虛假廣告進行調查。

我國《廣告法》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專注於《廣告法》領域的律師程遠認為,《廣告法》中的代言人,要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以自己的人格為商品或服務提供背書,而廣告表演者不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或證明,虛構專家、消費者進行廣告應當屬於廣告表演。

而作為此次涉事產品的生產廠家,程遠認為,如果生產商與經銷商合謀投放廣告,生產商也是廣告主,也要承擔廣告主的相應責任。

亂象二:違法廣告責任主體難覓

不同於普通化妝品,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投放廣告,則需要提供批准文號等相關資質備案。

在“邦瑞特植物防脫育發露”涉嫌電視廣告虛假宣傳事件中,該產品生產廠家河南邦瑞特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邦瑞特公司)負責人蘇愛民曾向澎湃新聞稱,其與鄭州題橋商貿有限公司(下簡稱題橋商貿)訂立了5000瓶購貨合同,否認這是一次委託生產合作。

蘇愛民稱,按照雙方合同約定,題橋公司提供包裝設計,邦瑞特公司進行生產。需方題橋商貿“對產品的銷售行為負責,若銷售行為涉嫌違規或欺詐,責任由需方承擔”。“需方在產品銷售中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需方承擔。”

另一起涉嫌虛假廣告事件中,“漢方育發素”和“白欣怡清水洗黑染髮產品”的生產廠家廣州楚顏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簡稱楚顏公司),在接受當地食藥、工商監管部門調查時,也稱未參與廣告宣傳行為,涉事產品是其公司分別受北京易樂世紀經貿有限公司(現已更名:北京非斯康經貿有限公司)、天津厚德一蜂產品銷售有限公司委託生產。

在“邦瑞特”、“漢方育發素”等產品的造假廣告銷售過程中,生產廠家、經銷商和發佈廣告的電視臺,均是獲利者。

一俟“東窗事發”,產品涉虛假廣告被揭露,生產廠家、電視臺便能迅速與經銷商切割開。對經銷商來說,銷售公司一方面可以打游擊戰,另一方面本身只是個可以隨關隨開的殼子而已。

而6月11日,澎湃新聞實地探訪時發現,“漢方育發素”的“委託方”北京易樂世紀經貿有限公司工商註冊地址早已人去樓空。

“這幫人專門搞電視購物,你找不到他們。”6月11日,廣州一位化妝品生產廠家負責人向澎湃新聞透露,這些所謂的經銷商,“介於違法和犯罪的臨界點,沒有固定地址,找他們很難”。

該負責人稱,這些經銷商從生產廠家處收購來產品,然後靠在電視、網絡上大肆打廣告,再通過電話“忽悠”消費者購買產品。

如果不被查處、不被曝光,這根鏈條上受損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廣大消費者群體。

亂象三:國家批准文號的冒用、濫用

混亂的購銷關係、責任主體,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名稱的冒用、濫用亂象。

按照規定,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且一個批准文號對應一款產品,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均備案可查。

兩盒“張大芙防脫洗髮露”套裝(內含:張大芙防脫育發露、張大芙防脫育發精華素),另兩盒為“漢方本草育發液”。

這三種產品包裝、名稱、成分不同,生產廠家卻均標示為“廣州楚顏化妝品有限公司”,外包裝側面或背面都用小字樣標註著相同的品名“楚顏防脫育發液”;且三種產品的批准文號均為“國妝特字G20151666”,生產地址都是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東華村花秀路25號自編1號A棟二層,B棟一、二層。

事後,廣州市白雲區食藥監局對楚顏公司調查後向澎湃質量報告回覆稱,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未發現楚顏公司生產蛇毒祛斑霜、張大芙防脫育發露、張大芙防脫育發精華素三種產品的證據;該公司自述未生產上述三款產品,該三款產品是他人盜用其證件、廠名、廠址進行生產和銷售。

但回覆中未提及是哪家公司或個人,盜用楚顏公司證件、廠名、廠址進行生產和銷售了前述三款產品。具體情況還有待當地食藥監管部門進一步調查,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相關反饋。

6月13日,澎湃新聞在部分電商平臺以“楚顏防脫育發液”搜索發現,還有以“詩馨語”、“悅薇婭”等為品牌名稱的“楚顏防脫育發液”在售賣。其中,網店銷售頁面中明確標識,“悅薇婭”牌產品也是楚顏公司生產的“國特妝字20151666”楚顏防脫育發液。

前述廣州某化妝品廠家人士表示,由於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審批嚴格,一般兩三年才能獲得一款產品的批准文號,所以,在該行業,批准文號的冒用、濫用較為普遍。

值得一提的是,楚顏公司多款產品自2013年以來,因非法添加、虛假宣傳、套牌生產等情況,被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和多地監管部門通報處罰。其中,2015年至2017年,楚顏公司三次因“涉嫌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被廣州市白雲區食藥監局行政處罰。

2018年4月13日,廣州市白雲區食藥監局突擊檢查楚顏公司,又發現該公司涉嫌擅自更改生產線無證生產,生產無特證批件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且管理混亂,不具備正常生產化妝品條件等問題。該局對楚顏公司生產的4款可疑非法添加產品進行抽檢,並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責令停產整頓,同時查封扣押了6萬餘盒非法產品。

前述食藥監繫統稽查人士分析認為,如果均系該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則“張大芙防脫洗髮露”等涉嫌生產未經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如果查實不是該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張大芙防脫洗髮露”等產品生產、銷售者就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達到一定金額,可構成刑事犯罪。

 亂象四:換個包裝、名稱就成“新品”

澎湃新聞注意到,很多生髮“神藥”經常使用與批准文號備案名稱不同的品名來銷售,且銷售名字不止一個。

如“漢方育發素”的實際備案品名為“楚顏防脫育發液”,而廣告銷售的外包裝標稱卻為“憶青春漢方本草育發液”。

楚顏公司客戶接待部經理袁華南此前曾向澎湃新聞透露,經銷商由於新的商標註冊時間太長,就用了楚顏公司此前註冊的商標“憶青春”。而楚顏公司此前就有防脫育發產品的配方,“不過換個瓶子,換個包裝而已”,新產品很快就上市了,這就是現在電視廣告中的“憶青春?漢方本草育發液”。

查詢楚顏公司在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的備案信息,只能查詢到該公司擁有一件育發類產品批准文號,即“楚顏防脫育發液”,批准文號為“國妝特字G20151666”。

按照袁華南的說法,其公司“換個瓶子,換個包裝”,就可以靠同一款產品推出不同的“新品”,然後上市銷售。

這對於一些不明真相的消費者而言,殊不知買到的“漢方育發素”、“憶青春?防脫育發液”、“悅薇婭?楚顏防脫育發液”等,可能是同一款產品。

5月31日下午,廣州市白雲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澎湃新聞發來回覆稱,楚顏公司兩款產品存在標籤標示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問題,廣州市白雲區食藥監管局擬對涉事企業標籤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同時將涉嫌虛假宣傳線索移交給相關監管部門。

前述食藥監繫統稽查人士介紹,按照現行法規,對於特殊用途化妝品的產品包裝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申報時要求提供包裝設計稿,變更包裝不要求申報;對於名稱,目前也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求外包裝標有和批准文號一致的品名等內容即可。

不過,該人士表示,目前,化妝品管理法規依據的還是1990年實施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已沿用28年,“漏洞太多”,監管部門在實際監管過程中也是“有心無力”;而法規嚴重落後,無法適應當前的市場監管,往往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亂象五:一上電視廣告價格就翻幾十倍

在該兩件涉嫌虛假廣告事件中,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涉事產品的價格問題。

此前,邦瑞特公司負責人蘇愛民曾透露,“邦瑞特育發露”的出廠價為12元。但澎湃新聞發現,該產品通過其公司官網鏈接的淘寶直營店銷售價兩瓶僅為38元(50毫升每瓶);其電視廣告銷售同款在淘寶網的售價也僅為每瓶(60毫升每瓶)78元。

但電視廣告銷售價格原價為每瓶460元,澎湃新聞當時以其活動價半價購買,每瓶也高達230元。

“漢方育發素”的電視廣告銷售價格則更高。其出廠價為18元,電視廣告七折售價每瓶就高達585元;而楚顏公司在阿里巴巴的認證店鋪中,“電視同款”漢方育發素售價為120元。

6月4日,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我國《價格法》相關規定,此種行為已涉嫌價格欺詐。

按照《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採取“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按照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文章轉自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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