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合同中的涉稅條款——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規定

(1)利息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2)租金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的確認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5)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6)關於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7)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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