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懂了!戀愛期間贈與大額財物,分手之後能否要回?

施某與顧某於2016年5月相識,後二人確立戀愛關係。

戀愛期間,施某出賣一套婚前房產獲得38萬元房款,顧某得知後希望施某將其中的20萬元給她購買理財,為了能儘快與顧某結婚,施某很快就將2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顧某。未料,兩人最後沒有結成連理,施某向顧某提出分手的同時希望顧某能歸還20萬元款項,但是被顧某拒絕。

因此,施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顧某抗辯該筆款項系贈與,雙方沒有借貸的合意,法院最終駁回了施某的訴請。

施某認為顧某主張雙方贈與關係與常理和事實嚴重不符,同樣缺乏法律依據,認為顧某取得20萬元款項應屬不當得利,違背誠實信用,他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顧某返還。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受理後,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顧某返還施某10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陳前稱,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同於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也不同於按照習俗而給付彩禮的行為,其系基於雙方戀人關係而發生。

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於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財物的一方當事人的贈與目的則無法實現,因此贈與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部分返還,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轉自:法務之家)

(此文不代表本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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