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歷史上有被總統否決後又被國會以絕對多數通過的議案嗎?

未名93

美國現任總統特朗普在國會發表演講

一、美國總統不但擁有行政權,還擁有立法否決權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事實上,美國總統不僅僅擁有行政權,也擁有立法否決權。《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規定,凡須經參議院和眾議院一致同意的命令、決議或表決,如總統不予批准,則應按照對於議案所規定的規則與限制,由參議院和眾議院2/3議員再行通過。也就是說,美國總統有權利否決一切參眾兩院通過的議案。但是,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可以再行通過總統否決掉的議案。制定《美國憲法》的先賢們這樣設計的目的是避免國會與總統權力失衡,形成制約,保證三權分立政體的平穩運行。

制定《美國憲法》時的情形

二、美國曆史上多次出現總統否決後、參眾兩院再行通過的議案

在正常的政治運行中,美國總統很少否決參眾兩院通過的議案,畢竟政府預算、高級官員任命等都需要國會配合。如果否決掉參眾兩院的議案,就代表著總統和國會的矛盾不可調和。不過,歷史上確實也曾出現過被總統否決掉的議案,被參眾兩院再行通過的情況。最近的案例,是2006年奧巴馬在任美國總統時期。

奧巴馬的否決權被參眾兩院否決。201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允許“9·11”事件中的倖存者及遇難者家屬起訴沙特政府的法案。由於沙特在中東問題上緊跟美國腳步,又是美國軍火的大客戶。出於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考量,2016年9月23日,奧巴馬否決掉了該議案。2016年9月28日,美國參議院與97:1,美國眾議院以348:77,推翻了奧巴馬的否決。自此,奧巴馬權威受到了極大地打擊。

推翻否決後,沮喪的奧巴馬

歡迎大家討論,美國總統擁有否決立法權與美國國會有權再行通過總統否決的議案,是否合理?


美國觀察室

總統和國會是各佔一半的權力,國會以絕對多數通過是可以的,美國被聯合國安理會世貿組織否決的事,但是美國總是一意孤行去做,這些組織部門本是管理世界包括美國,但美國總行使霸權主義,到處點火搞亂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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