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教師殺害表弟一雙兒女,抑鬱症能作為減刑依據嗎?

Adoptionist

甘肅籍李曉娟殺害表弟兒女,就因為患了抑鬱症,可以適當的減刑,甘肅省高院判處其無期徒刑。她殺人是在抑鬱症病發期間因嫉妒表弟妹穿高跟鞋,自己穿不了,便下毒手,殺害兩個孩子。其惡毒程度罄竹難書。

被判無期徒刑後,得到了孩子家屬原諒,有人說,在抑鬱症期間殺人,又得到家屬諒解,可以適當的減刑。

根據法律,或許病因也可以作為量刑依據。可是筆者今天想從道德層面剖析她的行為。

抑鬱症,只是她腿受傷後產生的病症,其症狀嚴重程度不得而知,但她僅僅是因為嫉妒,就殺害兩個孩子,這種罪惡惡毒程度真的難以原諒,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她能下此毒手,她就是以命相賠都難抵她的罪責。

她的行為讓人毛骨悚然,如果兩條無辜的生命被害,這樣的行為被得到原諒,這種原諒難道僅僅是因為患了抑鬱症和親戚嗎?

我想甘肅高院能判處她無期徒刑,那麼當時肯定也對於她的抑鬱症做了判斷,說明這病並不是太嚴重,可是現在還將她抑鬱症的事情來拿出來做她的減刑依據,有點太牽強附會,我想當初判處她無期徒刑肯定是她的情節惡劣,影響極差。

一個人做錯事,就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珞珈評論社

在事發當天的前一天王某和唐某夫妻兩個帶著孩子去看望因為腿部受傷骨折的李曉娟。在聊天中李曉娟說:“因為腿受傷了在也穿不了高跟鞋了”因為唐某穿著高跟鞋李曉娟就露出了羨慕的表情。但是看到她人穿著高跟鞋心中非常的不舒服還把唐某的高跟鞋穿到腳上試了試在王某和唐某離開後李曉娟心中很不平靜感到羨慕和嫉妒。


隨後在第二天下午兩點的時候李曉娟開車帶著自己女兒到自己表弟王某的門店趁著王某和妻子唐某外出期間用車將自己表侄子陽陽和表侄女馨馨拉到鹿兒臺水電站水壩附近。先把陽陽抱起來,走到水庫崖邊扔了下去,接著又走到車右側,把馨馨抱下來,馨馨當時還撕住李曉娟的衣服,但是沒有理會,在馨馨剛站地時把她推下去,接著李曉娟就獨自從崖邊的碎石上滑到水庫裡面但是入水後李曉娟非常恐懼在掙扎中抓住樹枝上了岸

唐某在孩子要喝奶的時候找不到自己孩子聯繫不上李曉娟隨後聯繫到李曉娟丈夫一起尋找在水庫邊上找到李曉娟及其女兒。隨後報警。案發後精神病鑑定所和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證明,李曉娟患有抑鬱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


在判決上李曉娟不服判決認為自己有抑鬱症應該免除法律責任。在以後判決中認為灼輕處罰判決無期徒刑。


夢總會碎9770

鬱郁症患者有多可怕?鬱郁症患者李曉娟自從右側踝骨骨折後便無法穿高跟鞋,她看到表弟妻子唐某穿著高跟鞋便心生嫉妒,第二天竟然把表弟的一雙兒女帶到水庫邊,然後把他們推下水庫溺亡。這在正常人看來是何等喪心病狂的事,但事後李曉娟嚎啕大哭反覆說著“我也不知道怎麼這麼做了”。

那麼,抑鬱症患者在發病期間犯罪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嗎?答案是不一定!

刑法上評價一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有兩個標準,一個是醫學標準,即鑑定行為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第二個是心理學標準,即綜合判斷行為人心理是否正常。前者依靠醫生運用醫學知識進行鑑定,後者依靠法官根據案件事實綜合判定。從這兩個標準出發進一步判定行為人在犯罪時是否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有那麼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那麼便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經法庭審理,法官認定李曉娟在將表弟一雙兒女推下水庫時,雖然處於抑鬱症發病期間,但並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她對將孩子推下水庫的法律後果應當具備一定認識,並且對自己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她只是喪失了部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法庭對本來該判處死刑的李曉娟,最後僅判決無期徒刑,是對其減輕處罰的結果。


冰焰

抑鬱症儘管會有轉化成精神疾病的可能性,但是對於本案,不應該作為減刑的依據。

首先,因為腿骨折留疤而抑鬱的理由有點牽強

本案主人翁李小娟是一位教師,站在三尺講臺教書育人,對教師來說內在學識遠比外在樣態來的重要,作為與學生朝夕相伴的老師,也而更具有理智,而這樣的教師僅僅因為腿骨折留疤就開始抑鬱,實在讓人無法信服。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李小娟僅因為自己家表弟媳婦穿了高跟鞋,就要殺人,這絕對不是一句抑鬱可以解釋和說明的。我相信擱在誰身上都無法接受自己孩子死亡是因為別人的抑鬱症,即使是真的,也不該讓別人為李小娟的抑鬱症買單!

其次,教師殺人想法和動機比較明確

前一天看到表弟媳穿了高跟鞋就各種羨慕,然後第二天意識清醒的找到表弟媳家,然後將兩個孩子帶出家門,分別對兩個孩子採用拋墜方式致死,甚至被害女孩還曾和教師發生過爭執,但是李小娟很堅定的制服孩子的反抗,然後將其拋墜。

這種行為,作案目的如此清晰,就是要殺死兩個孩子,明顯就是藉助殺害孩子洩憤,藉機報復表弟媳婦能穿高跟鞋(儘管這個理由讓人著實無法理解,喜歡高跟鞋,自己買一雙不就得了,何至於因此心存怨恨,將憤怒發洩在無辜的孩子身上)。所以想以得了抑鬱症脫罪,讓我不敢苟同!

最後,即便真的鑑定成為精神病人,也不一定能脫罪

而本案中李小娟最多也就是抑鬱症,很難有抑鬱症會讓人變得完全失去意志,況且並沒有明確的醫學鑑定,空口無憑,不能當事人說自己發病就確實是發病,所以,想要減刑不太可能!



軒逸箐風鈴

抑鬱症能否減刑需要進行精神病鑑定,從甘肅省高院對李曉娟殺人案刑事裁定書來看,李曉娟被判無期徒刑,李某減輕處罰最關鍵的是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並非完全是因為抑鬱症才減刑。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可以看出李某並非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李某之所以沒有被判處死刑,可能存在以下減輕處罰的情節。如被告人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屬於初犯、自首並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這些都是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目前死刑的適用非常嚴格,即使適用死刑一般針對是特別嚴重暴力犯罪。相較於嚴重暴力犯罪而言,被告人李某身患抑鬱症,辨別和控制能力較弱,況且與被害人又屬於親戚關係,也

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最關鍵因素),減輕處罰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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