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萍乡时任市委书记开车的司机,替老乡办事找到了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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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肖倩

2008年,借调给时任萍乡市委书记担任专职驾驶员刘新富,在4S店保养车子时,偶然认识在萍乡从事矿产生意的郑某1,同为老乡的两人逐渐熟悉。

此后,刘新富借用“市委书记专职驾驶员”身份,给时任萍乡市委常委的孙某等三名官员打招呼,帮助郑某1承接工程,先后收受郑某1所送的 182万余元。最终,也把自己“送”入高墙。

为替老乡揽工程,找到了时任市委常委

判决书显示,刘新富的工作单位为上饶市交通运输局。2008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刘新富因工作关系借调至萍乡市市委办,给时任萍乡市委书记担任专职驾驶员。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新富在萍乡市别克4S店保养车子时,遇见了在萍乡从事矿产生意的广丰人郑某1。经过接触后,同为上饶老乡的两人成为朋友。

双方熟悉起来后,郑某1向刘新富提出想承接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彭某路的道路延伸工程,希望刘新富能出面帮忙向有关领导打招呼,并允诺事成之后会表示感谢。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为了能够帮助郑某1承接该工程, 刘新富先后找了时任萍乡市开发区的三名领导进行疏通,其中包括时任萍乡市委常委、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孙某。

考虑其“身份”,开发区3名领导予以帮助

据悉,为了办成郑某1的请托,刘新富分别找到时任萍乡市委常委、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孙某、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黄某以及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原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某等人为郑某1能顺利承接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彭某路的道路延伸工程打招呼。

考虑到刘新富是时任市委书记专职驾驶员的

身份,三人都相应的提供了帮助。最终,郑某1顺利的以江西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

事情办成之后,感受到刘新富“影响力”的郑某1立即兑现了自己“事成之后会表示感谢”的诺言。同时为了攀附上刘新富,先后送上1823000元,对其进行“围猎”。

三年之内,收了182万余元

判决文书显示,为了感谢刘新富在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彭某道路延伸工程中提供的帮助以及期待刘新富在将来能够提供更大的帮助,郑某1先后三次通过转账的方式送给刘新富共计人民币1,823,000元整。其中,最多的一次送了132.3万元。

2010年10月16日通过转账送给被告人刘新富20万元

2010年10月26日通过转账送给被告人刘新富30万元

2012年12月15日通过转账送给刘新富132.3万元

纸包不住火,7年之后,事情败露。2017年8月29日,上饶市纪委根据江西省纪委的来函交办,对刘新富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同日,经上饶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江西省纪委批准,对刘新富立案审查并采取双规措施。

据悉,审查期间,刘新富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182.3万元。

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三年六个月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6日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新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新富作为市委书记的专职驾驶员,利用市委书记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刘新富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且在接受纪委审查期间就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根据刘新富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刘新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导身边人贪腐的新设罪名

据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项新罪名,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新设。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哪些人有影响力?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有影响力的人”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人”,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集中情况:

基于血缘产生的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

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

基于地缘产生的同乡关系;

基于感情产生的朋友、恋人、情人关系;

基于利益产生的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其他关系产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

如何量刑?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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