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换届后拖欠18万余元货款不给, 村委会被判还钱

萍乡:换届后拖欠18万余元货款不给, 村委会被判还钱

村委会拖欠材料款 卖方无奈起诉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村委会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萍乡:换届后拖欠18万余元货款不给, 村委会被判还钱

江西省某村委会因修路需要,向原告采购混凝土。2017年初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该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在收据上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2017年10月原告在被告财务处领取了一部分混凝土款,并出具了领条。上述领条经被告主任签名并注明“同意支付”、被告书记审核签字。2018年初被告人员换届后被告未再履行过支付义务。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签订购买混凝土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了送货验收单、被告出具的收据,结合原告向被告出具的领取混凝土的领条及被告陈述在财务移交表中注明了欠原告的混凝土款的事实,认定原、被告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17年初对账,确认原告送货数量,价款计算方式及货款总额,并由被告出具收据给原告。截止到2017年初,被告应支付的货款品除原告在财务领取的该部分货款。被告尚欠18万余元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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