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合伙份额转让款 法院强制要求返还
受托对外转让合伙人合伙份额后,霸占转让款不还,合伙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返还。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宋某向原告戴某某返还转让款224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戴某某与宋某自2017年9月起合伙经营某幼儿园,双方约定戴某某占60%的份额、宋某占40%的份额。因戴某某居住在外省,其便按约定向宋某支付合伙资金430万元,由宋某负责经营幼儿园。合伙经营期间,幼儿园经营良好。
后戴某某向宋某出具一份《股权转让委托书》,委托宋某全权处理幼儿园合伙份额转让事宜。2018年7月,宋某将幼儿园合伙份额的60%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李某分多次向宋某支付了转让款。在向戴某某支付了10万元后,双方因对案涉转让份额的归属产生纠纷,宋某不再向戴某某支付剩余转让款。2018年11月,经清算某幼儿园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戴某某可分得利润8万余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与宋某系合伙人。戴某某在合伙期间委托宋某转让其合伙份额,宋某应将属于戴某某份额的转让款支付给戴某某。对于转让合伙份额中戴某某和宋某所占比例,通过后期经营过程中的盈利分配方案可以计算出戴某某占60%计234万元,从而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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