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夫妻离婚协议房产归一方,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还房

萍乡:夫妻离婚协议房产归一方,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还房

占用他人房产拒腾退 法院判决返还原物

萍乡:夫妻离婚协议房产归一方,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还房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将占用原告张某、李某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据悉,周某与张某原系夫妇,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周某与张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在与周某婚前已购置的位于湘东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归周某所有。后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周某与张某诉争的该房产是张某婚前与李某共同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系张某与李某,张某与周某达成的协议侵犯了房屋共有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张某与周某对无处分权的房屋进行约定,事后又没有取得房屋共有人李某的同意或追认,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张某与周某不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处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周某仍一直住在该房屋内,张某、李某与周某多次沟通未果后,遂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周某搬离将该房产,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给原告。

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房子,系两原告共同申请购买的房屋,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在离婚时未经原告李某的同意,擅自进行处理侵犯了第三者的权利,属无效,且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被告周某在原告具备诉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仍坚持占用诉争房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退诉争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意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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