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及“三項費用”的稅事

有關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及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統稱“三項費用”),究竟該在勞務派遣方企業還是勞務接受方企業進行稅前扣除的問題,有個政策變化的過程。

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及“三項費用”的稅事

2014年以前,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對此曾規定:企業因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照此公告規定,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扣除。企業在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用工費用後,對於其中屬於非福利部門用工的派遣員工工資,准予計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的,並作為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後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其中關於勞務派遣用工的問題,最大的變化就是將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分成兩種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資部分由以往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改變為“勞務費”,不再計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從而不能再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基數。同時,也就意味著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將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作為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基數。

2﹒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費用,視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分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及“三項費用”的稅事

雖然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均可作稅前扣除,但相關費用的不同支付方式以及取得的支付憑證(發票等)的差異,決定了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以及依據工資薪金總額扣除“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的列支主體,應引起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的重視;稅務機關則應作為風險評估、稅務稽查等後續管理的重點之一。下面全面地給大家介紹一下勞務派遣的稅務處理實務和案例

一、稅務處理實務

1、用工單位支付勞務派遣費,取得勞務費發票進行稅前扣除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1)勞務派遣企業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簽訂定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僱傭關係。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的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責任。

(2)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福利、上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應全額開具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分別註明。

(4)用工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以下簡稱“三項費用”)扣除的基數。

2、勞務派遣工的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財會[2014]8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基於此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務派遣工的人工費用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3、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二、案例

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分別與甲勞務派遣公司和乙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合同,2017年度按合同約定,分別向甲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費用80萬元(含勞務員工的工資、險金等);向乙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費用7萬元,同期還向直接從事生產的勞務員工支付工資60萬元。

據此,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憑甲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發票,將80萬元支出計入勞務費;憑乙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發票將7萬元支出計入勞務費,憑工資支付憑證將60萬元計入工資薪金支出,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同時作為計算“三項費用”等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此外,甲勞務派遣公司向派往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勞務員工支付的工資薪金按本企業員工處理。

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及“三項費用”的稅事

勞務派遣的原則

1、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原則。全國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答覆,答覆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2、僱員租賃原則。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僱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併合理解讀勞務派遣複雜的三方法律關係。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係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原則。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4、拒絕墊付原則。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