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信訪工作中的不足及對策和工作建議

近幾年來,隨著各級黨委政府對信訪工作日益重視,信訪工作得到不斷強化,群眾表達訴求的渠道更加暢通,解決問題的機制更加有效,許多群眾的合理訴求得到妥善解決,一些社會矛盾得到及時化解,有效保護了群眾的切身利益,促進了社會穩定和諧。但是,在當前的實際工作中,面對一些突出信訪、疑難信訪、纏訪、鬧訪、群訪等問題時,有時顯得力不從心,束手無策,信訪工作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中存在一些不足。社會在轉型,各種新的利益訴求也在不斷地出現,信訪問題是不可能沒有的,老問題解決了,新問題又產生了,這是必然的。信訪工作不可能消除信訪這一社會現象,但如何通過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探索依法治訪的實現形式,使各種問題得到有效化解、群眾的切身利益得到合理保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得到很好地維護,才是信訪工作的本職。就此粗淺談談當前信訪工作中的不足及工作建議。

一、存在的不足

(一)對信訪工作的認識有待提高

一些地方對信訪工作認識不夠。信訪條例不僅是規範信訪人的行為,更重要的是明確了信訪工作職責。但是,不少的領導或部門負責人不明確信訪工作職責,存在不少誤解:有的認為只管搞好發展,信訪工作是信訪部門的事,由信訪部門去辦理和答覆;有的認為“三跨三分離”信問題是事發地(部門)的事,對重點人員不落實穩控責任,即使有也是信訪部門的事。由於對信訪工作的認識不夠,當然重視就不夠,不少地方對信訪工作的重視傳達在文件上,實現在講話上,停留在心理安慰層面上。具體表現在:領導接訪不到崗、包案問題不過問、信訪工作人員被借調、信訪工作經費不足、信訪隊伍缺乏交流的活力等方面。

(二)信訪工作基層基礎作用有待提升

信訪工作不是獨立的工作,它與基層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解、依法行政、接訪(走訪)群眾等工作密切相關,這些前沿基礎工作做得好與壞,與一段時期的信訪形勢密切關聯。一些鄉(鎮)沒有認真落實領導定期接訪和促進幹部下訪,使黨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沒有及時很好地傳達到群眾中去,也沒有及時掌握群眾的思想動態,缺失了及時排查掌握矛盾糾紛的主動,丟失了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最佳時機,從而沒有及時、就地、有效的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初始,使問題“被小變大”,甚至升級或激化。一些部門負責人不接訪群眾,不認真處理群眾來訪反映的問題,導致了一些群眾“被上訪”。少數部門和鄉(鎮),沒有很好地依法行政,也是導致信訪不斷的原因之一。

(三)信訪登記通報機制需完善

到省進京上訪向地方政府施壓,得逞無理的訴求,而出現“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現象,正是由於沒有嚴格按《信訪條例》規定的解決程序進行而導致的。科學的通報機制,是信訪工作有序、高效開展的保障,信訪登記通報一旦偏向,會導致信訪工作進入治標不治本無序的狀態。《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了哪些事項屬信訪登記受理的範圍,但是從國家、省、市經常把應當通過法定渠道主張訴求的事項進行登記並通報,使得下級信訪機構原先按照《信訪條例》規定作出的解釋顯得蒼白無力,失去在信訪人眼裡的威信,助長信訪人漫天要價,使得不該管的也得管,該管的卻不去管,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的混亂局面。可以說,上級信訪機構在堅持《信訪條例》方面是做得不夠的。

(四)複查複核工作應加強和完善

由於複查複核工作沒有很好地啟動,使得一些按程序信訪的群眾不服初查結果,申請複查或複核時卻得不到很好的回應,有的不受理,有的受理不作出正面答覆,有的認為下面不該作出答覆(或複查答覆)將矛盾上交。上訪人按規定的程序不能得到處理,被逼無賴又迴歸到市到省進京上訪登記的老路上來,走入上訪登記,下轉、交辦,拖著不辦,只報情況,不作答覆,訪而未果,又往上訪,再登再轉這樣週而復始的怪圈。目前的複查複核工作,一是一些地方還未啟動,二是工作人員政策、法律素質良莠不齊,三是工作人員配置不夠,四是複查複核結果通報和責任追究不力。

(五)信訪秩序需依法治理

在實際工作中,對信訪三級終結或程序性終結的信訪問題,由於部分群眾認知能力差,始終堅持胡攪蠻纏,甚至吵鬧摔打,給予治安處罰又不夠格,但又嚴重影響信訪秩序。對待一些突出信訪、疑難信訪、纏訪、鬧訪、群訪等問題時,有時顯得力不從心,束手無策,存在依法處理難的問題。

(六)信訪工作信息系統

現代社會是信息網絡化的社會,信息的快速傳遞是其主要的特點,如果信訪工作的步伐不適應這一要求,將會出現被動的局面。主要表現在越級上訪情況的信息傳遞遲緩不對稱、工作效能低下貽誤時機、工作成本浪費大等方面的問題。

二、對策和工作建議

(一)加強學習,提高對信訪工作的再認識

建立完善領導幹部學習《信訪條例》和“信訪兩規”的制度。一是將其納入每年的中心組學習課題,提高領導幹部對信訪工作的責任意識;二是對新提拔的領導幹部任前到信訪部門鍛鍊,明確信訪事項處理程序和責任主體;三是定期對領導幹部開展信訪知識培訓,強化“一崗雙責”意識。只有認識到位,重視才會到位!

(二)夯實基層基礎,提高基層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整合鄉鎮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調解中心資源,建立群眾和信訪工作辦公室,配強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量;鄉鎮領導定期接訪群眾制度化,把信訪穩定的責任真正扛在肩上;幹部定期下訪,以農民夜校、群眾夜話等形式為載體,主動掌握群眾一段時期的思想動態,用社會主義的政策、法律、文化佔領群眾思想陣地,指導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矛盾糾紛,引導群眾和睦相處;縣級部門要設立信訪室,配強配齊群眾工作經驗豐富、政策法律水平較高的工作人員,使群眾來訪有人接,疑問有人答,問題有處理;定期對基層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信訪知識和調解技能的培訓,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只有基層基礎工作得到強化,上訪、越級訪才會得到遏制,群體訪和重點人員的穩控才可能有效掌控。

(三)完善窗口工作,重視群眾工作,嚴格登記通報。國家、省、市信訪機構接待群眾來訪的窗口應多設置,以強化群眾工作。窗口接待要細心傾聽群眾訴說,耐心解釋群眾的疑問,認真梳理來訪群眾的訴求,分別對待處理:對已經或應當通過仲裁、複議、訴訟等渠道解決的,應做耐心的解釋疏導工作,講明必須依照法定程序主張訴求,不得登記;對確屬信訪處理的問題,但未在下一級信訪機構登記處理的越級上訪者,也要向其說明情況,請上訪人逐級上訪處理,不得登記;對已經按程序終結(包括三級終結和逾期未提出複查、複核及涉法終結的問題),說明情況,勸其依法主張訴求,一律不予登記;對確屬信訪程序解決,但下一級不按時作出信訪答覆或複查、複核答覆的問題,進行登記並嚴肅通報。但是,上一級信訪機構往往是眉毛鬍子一把抓,來了就登記,登記就通報,導致下級信訪工作無序的狀態。只有把窗口群眾工作做夠做細做足,把接談登記關口把嚴把好把強,上下一致,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規定處理信訪問題,才能有良好的信訪工作秩序,從而促進良性信訪。

(四)強化複查複核工作,追究信訪問題辦理不力(或錯誤)的主體責任。真正依法按規的信訪,就是要把人力物力花在事要解決上來,引導上訪群眾按規定進行復查、複核,從而減少越級訪、非正常上訪,到市到省進京上訪就會得到很好的遏制。

首先,各級政府和工作部門應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工作,以避免信訪問題的產生;其次,對初訪提出的問題,要及時認真處理,提高辦理質量,使問題化解在初信初訪環節;第三,進入複查、複核等程序後,要及時回應,對經複查,確實存在問題的案件,要查明原因,屬違紀違法、失職、翫忽職守的要嚴肅通報,並追究責任,避免信訪事項責任主體起初對群眾切身利益訴求漠不關心和草率處理,同時也可減少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

(五)堅守政策法規底線,加強依法治訪工作。進一步探討和完善信訪法律、法規的制度化建設,要健全信訪法定程序,完善信訪工作機制,加大行政執法檢查,提高行政執法質量。

對集訪如何定量定性的問題值得探討,如個訪和群訪的界定,不能簡單以5人定量定性,上訪中,主張訴求的利益單位往往是家庭,一家數(可能超過5人)人上訪主張一個訴求(個案),從上訪人數定量來看,登記一人也是可以的,群訪、集體訪的定量定性是否可結合家庭情況進行分析,只是簡單登記人數進行通報是否妥當等;對纏、鬧訪如何定性,如何處理等是否可以在《治安處罰法》或《信訪條例(法)》中得到明確,促進信訪秩序的好轉;如何進行責任追究等都應加快立法,建立信訪法治制度、完善各項信訪工作機制才是解決信訪問題的有力保障。

(六)暢通網絡,建立健全信訪工作信息系統

《信訪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快建立信訪工作信息系統,對提高信訪工作效率,及時化解信訪問題,優化社會管理有很大的作用,期盼早日實現信訪工作電子政務化。(楊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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