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转眼变“误拆”,最高院帮你推定强拆主体!

众所周知,在违法强拆案件中,被征收人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确定强拆行为实施的主体。强拆来袭时在毫无防备之下人身自由被控制,上门拆房的人员脑门上也没刻着字。过后找到征收项目的主导政府,政府往往会矢口否认强拆与其有关,或拿出“误拆”等说辞搪塞。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证明强拆主体呢?最高院对许水云案的历史性判决又将带给我们怎样的好消息呢?

违法强拆转眼变“误拆”,最高院帮你推定强拆主体!

我们来看最高院判决书的原文是怎么论述这个问题的: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明律师想就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2个问题:

其一,要提高取证意识,努力用证据对强拆主体加以证明。虽然本案判决中肯定了“依法推定”强拆主体,由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证明强拆并非自己实施的事实,但这一“推定”的成立仍有赖于被征收人的适当举证。譬如本案中许水云就提供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发给他的短信、有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在强拆现场照片和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证据,进而在区政府试图以“误拆”为由逃避责任时支持了这一“推定”的成立。倘若许水云什么也没做而是一味坐以待毙,那么最终的结果是否还会如此就很难说了。

其二,取证需有针对性。譬如本案中,许水云提供的是“有行政执法人员出现”的照片,而不是模糊的、只有被推平的房屋而没有任何人员出现的照片。同样是拍照取证,拍好了和没拍好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也就是在明律师始终强调被征收人要发动邻居、亲友,动用摄像头甚至无人机进行全方位取证的道理。鸡蛋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打碎一坨要还有一坨,才能实现“东方不亮西方亮”,在强拆的硝烟过后保留下能够证明政府违法强拆的铁证。

而许水云案再审判决以保护产权典型案例的形式再度重申了“依法推定”强拆主体的此类型案件裁判原则,则无疑是对公民个人合法产权保护的一项重大进步。这将有力的震慑违法强拆的嚣张气焰,让有此念头者知难而退,回到依法协商、沟通、决定的征收补偿正道上来。

作者丨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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