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摔壞別人手機的老太太該怎麼處理?

我要搞事情啊

都說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但這位女子撿到手機雖說沒昧,但是竟然要2000元報酬,協商未果,惱羞成女直接將撿到的手機摔碎。

據澎湃新聞消息,近日,浙江寧波一女子路途中丟失手機,拾到手機者要求2000元報酬方可歸還,因報酬數額分歧兩人協商未果,見失主報警,拾到者直接將手機摔碎。

據瞭解,丟失手機的姑娘聯繫到撿手機女子後,進行了協商,女子提出2000元的報酬,姑娘覺得太多,並且姑娘做出了讓步,提出了500元現金外加一箱楊梅作為報酬,換取自己的手機,但是撿手機女子堅持要2000元,最終姑娘無奈下準備報警,女子聽到要報警,惱羞成怒,竟然直接將手機摔碎。

對於這個事件,其實從道德角度來看,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而且畢竟東西不是自己的,撿來的也不代表是自己的,姑娘肯出報酬,已經算是很不錯了,而且500元外加一箱楊梅可見已經很有誠意了。

在法律上來看,撿到東西是不能據為己有,而且是有義務歸還給失主的。失主給不給報酬是失主的事,撿到者更不能強行索要報酬。女子從撿到手機然後索要報酬已經違背了這兩點。

最終惱羞成怒,摔碎手機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說手機是撿來的,但畢竟不是自己的,惡意摔碎,屬於損壞他人的物品。

人的眼睛是黑的,心是紅的,但是當眼睛紅了,心就黑了。因為自己一時的貪念,最終鬧到不可收拾。


小拉車

索要酬金沒啥錯,錯在沒要到酬金,惱羞成怒,摔了手機。

這件事正常的處理原則也不復雜,首先看案件性質,本案據說修理費300元,這就是一個民事糾紛,警方以調解為主,賠錢就OK,如果雙方不同意,那麼警方的責任就完成了,雙方可以到法院去起訴。

現在我們的網絡輿情發酵,可以說是沒有什麼徵兆的,像這個撿手機摔手機事件,就是一個小個案,一個小糾紛,卻被無限發酵,讓很多網民喜出望外,搬板凳,吃瓜,看熱鬧。

我始終認為,無論這個輿情怎麼發酵,這都是個案,是兩個人的矛盾,而這些糾紛是正常的,哪個城市都可能發生的,甚至比這嚴重的多的,都有的是。

這件事的發酵實際是人的社會心理的一種表現,任何輿情發酵都有其根源,輿情發酵也是我們觀察社會問題的風向標,發酵的輿情實際等於洩氣閥,能發酵,某種程度是好事,高壓鍋的洩氣閥是可以有效降低危險的。

這個事件,發展到現在,忽然發現警方背鍋了,警方成了眾矢之的,有點冤枉呀,糾紛雙方現在沒啥事了,當地警方忽然成了矛頭,這是始料未及的。

這種輿情稱為次生輿情,實際也是一種社會心理的反應,警方辦案,沒啥問題,但是因為沒有公開透明,就被輿論質疑,這點也是輿情發酵的特點之一,所以並不意外。


韓東言

應"千里馬5000888"等四位網友邀答本題!

寧波摔壞別人手機的老太太該怎麼處理?

這個事情發生的經過大家都已熟知,本文就本人依照社會公德和民法通則的相關法律條款為參照,有如下的意見!

1⃣️夜不閉戶,路不拾遺這是每個公民都希望看到的社會公德、你不小心丟失了物件,多麼希望還能回頭到原地復得,但社會之大無奇不有,也就有人路不拾遺,也有人撿到失物寫招領啟事或遞交相關單位幫助尋找失主,這些高尚的道德行為讓人們廣為傳頌。也有人撿得別人失物一聲不吭,佔為己有、她不說誰也不知道!

根據事情發生的經過情節判斷,老太太在撿到手機後是失主呼叫或留言承諾獎賞二千元換回手機,才誘惑了老太太約好在某個地點一手錢一手貨交接!

根據事情的不斷惡化判斷出、失主不講誠信,言而無信,用欺騙的手腕騙得了老太太的信任,才有約交接。安照邏輯推理,老太太完全可以不承認或不交出手機,正因為還有一點良知歸還失物,加之有二千元的獎勵,在老太太來說還屬美事。由於失主感到老太太被二千元釣上鉤了,就從中做好了幾套準備,派人攝像,討價還價,把承諾的二千元一下降為五百,通過相關人員逼迫老太就犯,在討價威逼未果的情況下又竟然報警,汙衊老太太偷了她的手機,老太太在人格上受到傷害後,怒火中燒,忘記了自己已被人掌控,任何出格的行為對她都不利,摔壞了她人的財物就更不沾理了,如果當時老太太不摔手機,就是一同到了派出所老太太還能如數領到二千元獎金的!這是個什麼邏輯?

2⃣️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凡口頭或書面文字承諾的獎勵,自當事人發出承諾後立即生效,法律予以支持。大家也常見到尋人啟事或者招領啟事承諾的獎金因當事人滿足了自己的意願後違約反臉不認帳,而被對方告上法庭最終打贏官司的,這些奇事屢見報端!

3⃣️根據事情的變化,失主錯在先,錯在哪?

a.她違背了合同法!有人會說他們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無據可查。但你可知道判案還有推理一這手段,在鐵證如山時,不因為殺人犯死不畫供就無罪,這個摔手機案情便可由辦案人員經推理支持老太太的話是可靠的。

b.審案部門會判定失主違背了口頭約定為缺理在先!

c.審案部門會根據老太太反映的受騙實情以及報警被汙衊為小偷的案情推理支持老太太的話可信。

3⃣️這個事件應該怎樣了結為妥?

還是那句老話,斷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法律支持見義勇為和拾金不昧者有所精神和物質獎勵,支持合同法,本案件沒有二千元的口頭承諾合約就不會引起事後的為了只給五百的惡性循環事件發生、按照法律程序應估算手機的價值,如果值五千,老太太必須要賠償三千元,扣除老太太應得的二千元獎勵,這樣做便為最理想的結局!

4⃣️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要崇尚社會公德,拾金不昧,誠信為本,才使社會更加和諧,美好!


許科雲

我覺得這位大媽真是太不要臉了,要錢要的不要臉。不僅缺乏道德,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第一,這位大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

撿到別人的東西,並不意味著是自己的,如果非要佔有,就有可能涉嫌違法。

這位大媽以為自己撿的就是自己的,還處處違法。一是索要報酬,涉嫌訛詐。二是摔壞別人手機,涉嫌破壞公私財物。

第二,這位大媽缺乏基本的道德準則。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首先,這位大媽就不具備。其次,人家也還是表示給予感謝,給了你500元錢,還有水果,非得要找人家要2000塊錢,是不是太過分了。另外,索酬未果,竟然還摔手機,更為過分。

顯然她是受了金錢主義的影響,已經沒有了起碼的道德準則。

第三,對這位大媽應依法處理。

一方面要責令其賠償手機,並給予處罰措施。另一方面,要責令其公開道歉,並對其進行嚴厲的譴責。


碧翰烽

對於這個老女人,說實話,我的評價是貪得無厭,枉活了這麼大年紀了。這是標準的女流氓做派,和敲詐並無二致。


從整個事件的介紹來看,女孩做的事有禮有節的。

1.女孩在撥打手機的時候已經很明確的說明了自己感激的心意。並不是像網絡上經常說的冰冷的說,給我送來,不送就報警告你盜竊。說明女孩很懂事很懂禮貌。

2.女孩在和這個跟女孩父母差不多大年齡的女人交涉時,也清楚的說了,剛工作也沒有太多的錢。說實話,現在的工資真的不高。這兩千塊錢或許是女孩半個月甚至超過半個月的工資。

3.女孩在見面的時候很明確告訴老女人,會給五百塊錢感謝費,並帶了禮物。這是一種誠心誠意的做法。這個女人竟然蠻橫到非要兩千不可。頗具敲詐勒索的意味。當然,這個是由法律機關斷絕的。


4.老女人勒索不成,憤而摔壞手機,這個行為就是明顯的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相信警察來了後,不但兩千塊要不到,五百塊女孩也不會給了。這個老女人還需要賠償該手機的維修費或者是重新購買手機。

5.一個為人父母的年紀卻沒有一個為人父母的心態。試問,要是這是你的孩子,你會把手機摔了嗎?這種粗暴無理的行為是極具傷害力的。其實我很懷疑是這個老女人偷了女孩的手機,然後再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

一個社會的道德品質就因為這樣缺德的人而感覺低下。一個有公德的人也不會因為撿到別人的財物而據為己有或者藉機勒索。相信這個老女人會被行政拘留或者是治安處罰,並賠償女孩的手機費用,而且需要賠禮道歉吧。




JasonYuan68921596

這是一起性質十分惡劣,令人十分氣憤的事情!

我個人認為,至少,先要對其予以拘留並判罰全額賠償失主手機的處理!

理由有下——

其一,我們知道,物品的臨時丟主不會改變其物權歸屬!

所以這位中年婦女(對不起,我不願稱她為大媽)對撿到的這部手機,從法律意義上說,只是臨時保管權而沒有所有權,即使失主不願支付其索要的酬勞,那也是失主不具有“知恩圖報”的意識,但在民事上,拾得財物者仍負有向失主返還的義務。

也就是說,拾金不昧不只是美德,更是法律義務。

若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達到入罪門檻,依照我國《刑法》第270條,還將構成侵佔罪。

其二,雖然《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這不等於說,拾得別人的財物,就可以向失主漫天要價,像這種“獅子大開口”的索酬,實際上就是在變相的敲詐勒索,就是一種訛詐的行為!

其三,協商無果,這位中年婦女見失主不願支付自己“開價”的索酬數額,就報復性地把手機給摔壞了,這在法律上講,就是涉嫌了故意毀壞他人的財物。那麼依法,就更應給予其相應的處罰和民事的賠償!

綜上所述,這位中年婦女,至少涉嫌觸犯了非法侵佔、敲詐勒索和毀壞他人財物這三宗罪!

所以,這樣看來,這位中年婦女所做出的惡劣行為,簡直就是把道德與法律視為了無物!

而我們如果再聯想到社會上那些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暖聞,來與這位中年婦女的做法作一下對比,那就更是感到了特別的令人心寒和不齒!特別的令人氣憤和鄙夷!

而更讓我們隱憂的是,如果這種惡劣行徑不能達到有效的遏制,還或有可能帶來的示範效應,讓更多的人有模學樣,讓更多的人的道德觀和價值觀發生了偏差。

而我們的社會,不能只要一涉及到中老年人的事件,就過度地寬容和遷就,而是對她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而是讓她該怎麼賠償就怎麼賠償。

別讓對中老年人的過度寬容和遷就,而損害了社會的公序與良俗,而失去了人心的善良與道德。

結語:

我們不奢望每個拾到別人財物的人都是拾金不昧的活雷鋒;但如果,每個拾到別人財物的人都像這位中年婦女一樣,而如果,對她們又不能依法進行處理,又不能予以應有的懲罰的話,那麼,毫無疑問,我們整個的社會,就有可能會失範!

所以,我們期待,對這位中年婦女的惡劣行徑,不能就這麼讓她逍遙法外,對她必須要依法進行處理!

至少,要先對她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理!


偶來三徑

說到處理,我想大媽撿到手機向失主討幾個酬謝也觸犯不了什麼法律,退一萬步,就算大媽犯法了,那小姑娘報警時說大媽偷了她的手機,這又算什麼呢?再說,小姑娘手機幸好讓這大媽撿到了,討要過程雖有些坎坷,但最終只花了300元修好了,如果讓其他什麼人撿到,後果不用我說,……。假如大媽關機或取卡後,小姑娘無法聯繫,大媽將手佔為己有,請問,又怎麼去處理大媽呢?


旁觀者633188

老太這次麻煩大了,從法律上來說,老太的行為已經違法了,撿了別人東西不還,這是不當得利;失者找到老太要求歸還,老太堅決要求2000元酬金,這是敲詐勒索了;協調不成,摔壞手機,這是故意損壞他人財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收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

老太太撿到手機,本應選找失主並返還他人,如果找不到,可以採取交給警察或暫時代為保管等措施,一旦失主找到,應該主動地無條件歸還。至於說酬金問題,由失主一方自願給予,老太不能借此獅子大開口,如果失去沒有答應給付酬金,那麼也應該歸還別人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我國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指的是1000元--3000元,老太以題主的手機相要挾,勒索2000元錢,完全符合上述條款了。

只是失主沒有給予2000元錢,法律推定可屬於犯罪未遂。

但隨後老太在未滿足索要錢財的情況下,公然損壞手機,屬於法律上的“損壞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其中的數額巨大指的是5000元以上,一部蘋果手機很容易超過這個數。另外,即使不超過5000元,那也是民事賠償,反正老太賠一部手機是肯定的了。


華哥雜談

這個撿拾她人手機索取高額報酬不得,便將手機摔壞的中年婦女【四五十歲還稱不上老太太】不僅僅缺德,而且違法!


事情簡要回顧:

6月19日失主小徐在寧波乘地鐵路上遺失一部蘋果7手機,該手機被一名四五十歲的中年婦女拾得,小徐提出500元酬金加一籃楊梅作為答謝,對方堅持2000元酬金一分不少,小徐見談不攏便報警,該婦女見小徐報警便將手機摔到地上,導致手機屏幕被摔壞,如果不是小徐等搶手機及時該婦女還要摔第二次,最終維修花了300元,但手機性能可能會受影響。


這個缺德又違法的中年婦女應該怎麼處理?

首先毫無疑問應該把此人好好曝曝光,讓大家看看要錢不要臉的人長什麼樣!她雖然缺德,但是道德層面的譴責還是要有的!

我們看看她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的違法處理形式有哪些?

1:撿拾他人物品屬於不當得利,撿拾人有歸還的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顯然這個中年婦女並沒有很好得履行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這不僅僅是缺德更是違法!


2:撿拾他人物品不歸還,涉嫌侵佔罪!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270條關於侵佔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面有一個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不同地方有所差異,有些地方5000以上就已經可以定罪,這個案值是按照重置價格【重新買一個類似手機】或折舊價格來定的,該罪是告訴了才處理。

目前情況來看這個中年婦女不構成該罪!其實小徐拿到該婦女撿拾的證據之後大可以不理她,你愛還不還,如果不還就已經構成侵佔罪可以起訴!


3:以不歸還不當得利的手機為由強索贖金,涉嫌敲詐勒索罪!

法律依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撿到手機的行為並不違法,但我們有歸還的義務,如果對方要求你還你還不還就屬於非法佔有了,這個已經違法,這個中年婦女以不歸還手機作為要挾,提出2000元贖金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敲詐勒索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4條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較大是以1000至3000元為起點認定的,這個中年婦女要求2000元,已經達到數額較大認定標準了,她的行為已經屬於敲詐勒索,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4:摔壞他人手機,涉嫌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275條相關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中年婦女摔壞手機的行為毫無疑問屬於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損失小情節輕可以適用治安處罰法,情節嚴重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損壞的公私財物價值5000以上就已經構成數額較大了,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不是兩位小姑娘搶救手機及時,這個手機真被完全摔碎了,這個中年婦女十有八九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即使最終認定的手機摔壞損失沒有5000以上,也是可以進行治安處罰的!

法律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終的結論:

第一:這個缺德又違法的中年婦女毫無疑問依據違反治安處罰法的第49條,她具有治安處罰適用的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司財物的行為,至少可以處以5-10日的拘留並處罰金,並且還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第二:從目前情況來看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可能性很大,2000元已經達到立案標準了!如果罪名成立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且可以並處罰金!


心安理得君

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必須讓其付出應有的代價!

據說此女是當地某鄉鎮中學的一位數學老師,2017年剛被評為高級教師,從其拾到手機索要高額感謝費不成,怒而摔手機的的行為來看,屬於典型的有文化、沒素質的代表,不僅枉活了這麼多年,白受了這麼多年的教育,而且還給教師隊伍抹黑,這樣的人還能教育好學生嗎?

根據《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應當模範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具備良好思想品德修養,這是取得教師資格的先決條件,而且在評聘高級職稱時,師德不好是實行一票否決的,我不知道此女平時的表現如何,還是人前一套,背後一套,只是憑她現在的表現,根本就不配“為人師表”這四個字!

現在事情發生了,“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網絡上鋪天蓋地都是她的影像,同事、班級的學生肯定也知道這件事,一下子成了網紅,估計也是其始料未及的,不知她是否還有臉面對學生、面對同事?

前幾天回答的一個問題,某地一代課老師因為闖紅燈不接受處罰,辱罵執法人員被曝光,然後被辭退,筆者以為此案可以參考執行,因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明確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情鬧得這麼大,而且是強行索要高額感謝費,這肯定夠的上情節嚴重了!一方面教書育人,告訴學生什麼叫拾金不昧,一方面又自食其言,用行動狠狠地打臉。這種表裡不一的兩面派作風,實在不適宜在教師崗位上繼續禍害學生,希望當地有關部門能夠及時行動,儘快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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