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單位要賠償嗎?

讓員工放棄繳納社保

“機智”公司又開始動腦筋了:試用期不繳社保違法、不籤合同不繳社保違法,emmmm……

如果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

問題不就解決了麼?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單位要賠償嗎?

於是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然而這個操作真的是違法且不合理。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員工放棄社保沒法律效力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單位要賠償嗎?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關係到個人、單位和社會三方利益,這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員工承諾放棄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沒有法律效力。

有關部門明確規定,工資情況明確的,不能調解降低或者提高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就是說員工即使簽了“不再追究”的承諾書,也可讓原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另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把本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個人。對以社會保險費補貼名義支付,勞動者已經領取的相關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返回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勞動仲裁部門不予處理。

如案例中,勞動者出現工傷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社會保險主要是由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保險構成,並且五險中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入職當月就應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拒不按照此規定執行,那麼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說到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應當嚴格遵循《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如此,才能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為用人單位避免高昂的違法成本。

用支付現金取代繳納社保費用

一些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費用,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想辭職,先弄清楚這幾個問題↓

換工作社保轉移?

辭職後處理五險一金手續的正確方式是這樣的↓

1.養老保險是可以中斷的,最後按年限累計,交得越多,退休後養老金也越多。

辦理轉移手續:在原單位打出轉移單,交給新單位繼續上就行。

2.失業保險必須要交,但大學畢業生屬於幹部身份,即使失業也無法領取失業金。失業保險只有在街道登記工人身份的失業者才能申請。

辦理轉移手續:不用辦理,到新單位繼續上就行。

3.醫療保險比較重要,中斷三個月以上就失效。每個上醫保保險的人都會拿到一個存摺,可終身使用,單位每月把一定比例的錢打入存摺,個人可以提取使用。

辦理轉移手續: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醫保手續。

4.單位每月會按比例將錢存到你的公積金帳戶,如工資3000元,每月公積金帳戶應該有600元,當需要買房或修房時可以去公積金中心取出。但一年僅有一次機會,可自取或委託單位取。

辦理轉移手續:先在新單位開帳號後把號碼提供給原單位,由原單位將原賬號內公積金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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