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搶劫被多處捅傷,卻因施害人未滿14歲被撤案?

特純奶人

很多法律條款會隨著與時俱進的社會發展,而變得無力、空洞。正如只有失蹤24小時才能報案一樣!初中孩子現在的行為能力基本可以自控了,比我們這一代更加獨立、強勢、自主。如果現在有法律不能懲戒,必須採用其他途徑。



摔死狗都可以人肉、強烈譴責,導致人精神崩潰去自殺,更何況這樣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事!我們應該去合力!!!

這個男人的家長連經濟賠償都不願意,可見孩子今天的囂張跋扈、一點點喪失人性,不是家長長期縱容的嗎?

發生這麼大的事,這孩子沒被開除嗎?

其實,錢怎能撫平對女孩的傷害?只是沒有任何懲戒辦法的一種補償了!

如果我是女孩家長,就繼續上訪,不能通過金錢去解決。一級級來,絕不姑息縱容這個小敗類!

自己女兒心靈創傷不知何時能修復,前途受損,那就讓暴風雨來得更猛烈些吧!網絡渠道這麼多,加油!!!一定有很多網民,父母支持的!


育兒路上紅綠燈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媽媽!我為我女兒這次承受的所有傷痛感到無比絕望!無比痛心!我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我希望社會重視未成年弱勢群體更受保護這塊抓緊立法!十三歲半就能蓄謀已久,手持四把刀搶劫拘禁,行兇殺人強姦,證明他心理素質非常不一般!現在十二歲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樣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們做父母的誰能保護孩子的人生安全?現在大多數未滿十四歲的孩子大多跟著媽媽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護,我強烈呼籲社會多關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現在孩子都早熟,什麼都比大人懂,如果這次不能嚴懲行兇者,那還會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鑽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應的保護!

 

發生這件事以後,我的女兒成績一直下滑,經常悶悶不樂,有時候只有用哭來發洩。這兩天她考完試我準備帶她去看心理醫生,然後出去散散心,特別害怕她心裡承受傷害。

 

昨天我去開家長會,看見孩子在學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說:總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說馬上就要考試了,壓力也非常大,成長下滑她不敢面對,我聽了非常難受,有種衝動去跟他們家同歸於盡的想法,對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賠償了,說看著孩子挺好,沒有我說的那麼嚴重,沒有看見孩子得抑鬱症!那我請問:你們是覺得孩子還不夠嚴重嗎?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鬱症才算嚴重嗎?

 

下面是我之前寫的事情發生的經過,到現在為止,我和對方家長在村委會的協調下一起在村裡協調過兩次,村委會跟我說私下找他們協調過不下20次,對方連最基本的經濟賠償也不願意給,村委會派出所說協調不了讓我走民事訴訟,可是法律保護他們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麼用呢?







瞰透人訫

必須重新審視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別讓受害人說“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親在網上公開呼籲維權,稱女兒的昔日同學持刀搶錢並用刀逼著女孩脫光衣服圖謀不軌,還用刀將女孩脖子、手、腿刺傷。女孩從4樓跳到平臺上才脫離危險。但是就因為這個行兇者未滿14週歲,去派出所得到的答覆是對方未滿14週歲,受法律保護沒有立案,兇手父母不願意賠償,村委會沒有辦法協調。家長質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兇犯罪嗎?強烈要求嚴懲殺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兇手!

然後我們看到的當地警方的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這件事情當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兒受到如此傷害,但是卻不能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但是從法律角度講,我們也確實不能指責公安機關,因為按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人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是硬指標,這絕不是公安機關在個案中能突破的事兒。



我看到這位家長,仍在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坦率地說,這位家長的心情絕對可以理解,但恐怕確實有些誤會。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新聞,絕非14歲以下的。以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是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以現行法律來講,家長想讓這個未成年兇手承擔刑事責任的意願是肯定不能實現。就民事賠償問題,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起訴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責任。如果非要說賠償以外處罰和管束的話,按《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現在因為各種原因很少見對這種未成年人收容教養的了。


總結了半天,這樣的事兒讓家長無法接受,讓公眾覺得不公平,可公安機關又確實束手無策,這說明我們法律規則有問題!

現在的孩子由於網絡等原因對社會的認知與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體系和處理方式其實早就落後了,這也是很多人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罪犯卻保護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這當然話是氣話,這問題也不單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問題,真的有必要考慮修正了!民法裡都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下調到8歲了,刑事責任年齡這麼多年卻毫無變化,這顯然沒有與時俱進!而且,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應有效的矯正措施!


呼籲: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因年齡問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少年要視案情不同處理,情節確實不重的,可交家長管教,但對一些嚴重罪行的少年,家長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應的公權介入的矯正和挽救體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立法界應當儘快對未成年犯罪的年齡標準予以調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保護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對於一切可以構成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具體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除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等情況以外,原則上對於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以上是刑法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簡略規定。

最初立法界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標準爭議比較大,最終採取14週歲、16週歲這個標準,那時考慮在當時的社會狀況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對於很多行為的性質、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顯的欠缺,因此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年齡標準設定為14週歲。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進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開發和身體素質都早已經遠超立法時的普遍社會標準,當下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經達到了接近成熟的標準,且身體發育水平也已經接近較為瘦弱的成年人。

那麼法律上繼續沿用14週歲的標準,還是否客觀,是否容易讓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成為未成年犯罪的保護傘?

雖然說,針對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並非犯罪性質),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追究其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可以對未成年人實施收容教養,但與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相比,始終無法彌補其犯下的過錯。

其實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標準,無論是立法界,還是司法界都一直在進行著爭論,尤其在當下社會而言,越來越多的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卻無法得到應有懲罰的案件,已經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麼針對刑事犯罪年齡進行修改,要麼在十四周歲以下針對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設定其他的懲戒措施,都將提上修法日程,但考慮到年齡標準影響的刑法範圍和社會影響程度較大,究竟最終將如何走向,還需要時間等待。

其實我們除了將目光聚焦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們還可以將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義務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一切行為承擔責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夠坦然地實施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甚至殺人行為,那麼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於管教甚至從不管教約束。

既然無法立即在年齡上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事處罰,那麼如何能夠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構架其有效的連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進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將未成年人應當承受的懲戒和責任,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範圍以外進行承擔,這也未嘗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突破口。


高萌Goal

根據女生的傷情鑑定,及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犯罪的搶劫金額和作案手段。待犯罪嫌疑人到了法定的承擔年齡,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重判輕判緩判不判,法院可視其犯罪情節違害及悔過表現全面衡量,依法宣判。


柏國漁溪

培養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必須健全未成年人行為矯正體系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很多人呼籲要考慮到未成年人情況發生的變化,有必要降低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齡限制。但是,降低入刑年齡,加大對未成年犯罪的懲罰力度,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學校和未成年人監護人必須履行教育責任,要從小培養孩子有規則意識、法律意識,不是縱容孩子。


近年來,未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增多,但是,由於我國有未成年人不到14週歲將不承擔刑責的法律規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即使故意殺人,也不會負刑事責任。這當然令輿論極度不滿。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我國立法機構應該針對輿論的呼聲,展開針對調整未成年人入刑年齡限制的審議。事實上,在近年來的兩會上,已有這方面的討論,但贊成和反對意見不一,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反對降低入刑年齡。因為這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道理很簡單,如果把入刑年齡降低到12歲,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怎麼辦?總不可能一直降低入刑年齡。而未成年人未滿14歲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做法。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寬嚴有度的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具體表現在,在家庭和學校教育中,沒有對孩子的規則教育和法制教育,一些家庭對“熊孩子”的破壞行為,不進行及時矯正,而是百般呵護,還把傷害他人的行為視為“惡作劇”。而對於違反校規、觸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學校最多僅僅是批評教育,沒有跟進的矯正、懲罰措施。發達國家雖然對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卻有完整、系統的社區矯正系統,對於有行為偏差的學生,將由學校、家庭、社區共同進行矯正,比如必須在社工的監督之下,完成多少小時的社區勞動,還有專門的心理諮詢專家進行心理輔導等等。


另外,在我國一些地方取消工讀學校,實行有行為偏差孩子和其他學生一起同班求學後,我國的普通中小學,對問題學生,沒有有針對性的教育方式,基本採取邊緣態度,即任其自生自滅,這在農村地區,更加突出,有一些孩子是留守兒童,缺乏父母的管教,加之學校不問不管,就混跡社會,很容易染上惡習。這已經成為當前校園欺凌的主要原因。取消工讀學校的做法,從未成年人更好成長出發,並無問題,問題在於,沒有與之對應的教育改革和調整。在應試教育環境下,我國學校把更多精力用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的考試分數上,而用在育人上的精力並不多,對於成績不好的問題學生,教師更不願意花精力。很顯然,簡單加大懲罰力度,而不針對根源問題加以治理,並不能解決問題。


減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國有專門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該法強調了學校責任、家庭責任、社會責任,但從現實看,從學校到家庭、社會,並沒有盡到責任。只有學校、家庭、社會共同履責,才能給所有孩子健康的成長環境。對於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雖不能追究刑責,但必須有相應的懲罰、矯正措施,讓孩子接受相應的懲罰,認識到行為的錯誤,同時得到及時的矯正,這會減少整個社會的問題孩子,預防未成年孩子進一步走向違法犯罪道路。


熊丙奇看教育

未滿14週歲,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像這樣的情節,我們已經不止一次憤怒了,比這更嚴重的案子,我們也都只能眼睜睜的看著,發幾句牢騷,而沒有辦法。

因為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派出所放人,也是無奈之舉,也是不得不這麼做,這裡面沒有徇私枉法等行為,理解警方。

媒體報道:女孩張某在等電梯之機,遭男孩黃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後被剪刀刺傷。據調查,張某和黃某系同年級學生,當日黃某將張某劫持到無人居住的房間實施搶劫,還逼迫她脫光衣服意圖強姦,後張某激烈反抗並跳窗逃走才使他未能得逞。

兩歲的差別,意義在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會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會逍遙法外,更不會在我們身邊潛伏一個惡魔。

這個案子,孩子這個德行,我估計家長也不是什麼好東西,上樑不正下樑歪,發生這樣的事,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接下來,他們只能上法院去打官司,刑事責任無法追究,但民事責任是逃不了的。

另外,受害小女孩的家裡,就沒有一個真男人嗎?呵呵。


韓東言

“降低一天的刑責年齡,可能就要多建一所監獄!”

“不多建監獄,就要建更多的墳墓!”

以上是我在幾年前鳳凰衛視《一虎一席談》中,討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和一位法律專家的辯論。

當然啦,法律專家有他的一套理論依據和豐富的學識,雄辯地從社會需求、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等長遠利益方面,做了充分論述,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只能按照未成年人處理。降低追究刑責的年齡,不可能,不科學,反人道!

我則提出了一個觀點,在某些特殊惡性個案裡,可以參照美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意捕捉條款”——一旦法庭確認這個未成年人犯罪者的行為及惡意超過了某個限度,就會把他從未成年人司法系統里拉扯出來,放進成年人司法體系裡考量。

給與成年人司法體系下的審理判決,甚至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當然啦,老美為這個事兒,備受世界詬病,美國是少有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判處未成年人死刑的國家,雖然他們也是未成年人保護做的最好的國家之一)

實際上,湖北孝感少女被未成年人刺傷這個案子,如果在美國,很大可能會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惡意捕捉”條款,進入成年人司法審判體系,他甚至極有可能被判重刑。

事實上,我是支持將這一類的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交由一個特殊的司法審判體系,和特殊的監管系統的。

因為他們的身份特別,罪行又惡劣。

基本上,在他們這個年齡能幹出這樣的事,已經是反社會人格的初顯徵兆。

類似的案例中,有未經懲處的未成年人,隨後又強姦殺害多名兒童的惡性案例。

這樣的少年,需要法律的嚴懲,和嚴密的管教,包括長期的心理輔導、心理健康程度的評估。

絕對不能聽之任之,又放縱到社會上。更不要指望他的家庭能做什麼,他家庭如果健康正常三觀沒問題,就不會養出這樣的惡魔了。

所以,一定要監管起來,懲罰起來。


陳嵐的女拳

發生這樣的事讓人心痛,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保護的是受傷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應該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儘管這個未滿14歲的兇手不能受到懲罰,但兇手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是有義務為這個傷人案件負責的。能培養出如此殘暴的孩子,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僅僅一個未成年的初中女孩,無冤無仇,竟被殘暴的同學挾持,進行拘禁、搶劫、行兇、試圖強姦、並用剪刀刺傷身體十多處。使這個小女孩不僅承受了身體上的痛苦,更使其心理受到了極大的傷害。而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個13歲的男孩,竟然對此次行兇傷害事件,是蓄謀已久的。小小年紀,思想就如此可怕。而行兇者家屬對此殘暴事件的處理態度,也是由晴轉陰。似乎因為受到傷害的不是自己的孩子,便逐漸採取一種事不關己、無所謂的態度,連最起碼的協商賠償都不樂意。

這種惡性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僅通過經濟賠償了事。在民事賠償的同時,行兇者一方必須有人為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則傷人事件,已經對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如果不做嚴肅處理,很可能會遭致日後出現更多類似的犯罪事件。

目前,在對這個事件的處理中,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做法是沒錯的,他們也是在依法辦事。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圍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八項嚴重暴力罪行時,才負刑事責任。而行兇者未滿14週歲,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所以不能立案。

但是,針對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聽之任之。可以在維持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不變的基前提下,對於嚴重暴力犯罪,可以根據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剝奪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事豁免權。

另外,也可以在維持未成年人犯罪規定的前提下,由犯罪者的監護人,按照成年人犯同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來代替未成年人承擔相應的連帶刑事責任。這樣,既可以讓罪犯受到間接懲罰,又可以督促家長對未成年人盡好相關的教育、監護義務,避免犯罪行為的發生。

總之,所有犯罪分子都必須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法律懲罰,以還受害者一個公道,給民眾一個說法,還社會一份安寧。

大家覺得這個兇手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龍族社

要正確認識從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每個國家都有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不管是哪一個國家。區別只在年齡線的不同。

未成年人身心有別於成年人,為保護未成年人這個群體健康成長,法律對於這個群體有特殊保護規定。 要從保護未成年人的整體去認識這個問題,從普遍性出發而不是特殊性出發認識認識這個問題。

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都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的受益者,所以也是這個產生的代價的承擔者。什麼是代價?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後果和極個別未成年人利用保護規定進行犯罪。

未成年人心智不全,還未形成固定的三觀,容易被誤導,同時改正也相對容易,未成年人身體情況也不易進行嚴重暴力犯罪,這都是要對未成年進行特殊保護得原因,會不會個別未成年人利用法律的保護進行犯罪,當然會有,但只是個例,是特殊性不是普遍性,前面說了,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都是未成年人保護的收益者,同時也是代價的承擔者。

如果沒有沒成年人特殊規定,舉個好理解的例子,三歲小孩打傷了人,你去抓他判刑?刑罰的目的首先是預防,其次才是懲罰,判了三歲小孩刑,能預防其他三歲小孩二歲小孩一歲小孩?能懲罰到他們?就跟動物咬人抓狗動物去判刑一樣,毫無意義。

所以,要從未成年保護整體去認識這個問題,而不是從個案去看待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