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假貨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最近有人諮詢:銷售的貨物是假貨,其進項稅額是否不能抵扣。現就該業務與大家探討。

一、基本規定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進項稅額抵扣規定

(一)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注意: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以上規定,增值稅可以抵扣的進項,都是抵扣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或者按“註明的買價”計算的增值稅額,除了明文規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形(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外,都可抵扣。

三、案例解析

【案例】

發財公司2018年5月1日購進貨物一批,貨款4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金64萬元,並已認證抵扣,貨款全部支付,5月份將該批貨物銷售一半,取得銷售收入300萬元,結轉成本200萬元。2018年6月7日,發財公司5月1日採購被政府有關執法部門認定為假冒偽劣產品並作相應查處,沒收剩餘全部2018年5月1日購進的假貨。問:發財公司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64萬元是否需要轉出?

案例解析:

2018年5月,發財公司雖然銷售的是假貨,但未被有關政府執法部門查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財公司銷售貨物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後可以抵扣票面註明的稅金。因此,發財公司可以在6月份抵扣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64萬元。

2018年6月7日,政府有關執法部門沒收發財公司2018年5月1日購進價值200萬元的貨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因此,發財公司被沒收的貨物因不合法且被執法部門沒收,被認定為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相應的進項稅額32萬元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小結:不能因為增值稅應稅行為違法,在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前,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相應貨物或不動產其進項稅額需轉出。

參考文件:

《國務院關於廢止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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