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烟台一男子为牟利做出这事被判刑十一年,害人终害己!

烟台一男子经营矿山,

为提高矿石开采效率,

竟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

租用民房非法制造炸药填充物!

近日,

牟平法院便公开审理了

这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黄某年过半百身陷囹圄,

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可谓是悔不当初!

案情回顾

2013年,黄某正在牟平区某纸厂上班,机缘巧合下认识孔某,孔某承包了一座矿山,想要找位合伙人一起开矿致富。二人一拍即合,于2013年开始在牟平某镇矿山上合伙开矿,黄某前后共投资10余万,负责管理矿上日常,可因买不到炸药,只能采用机械采矿的方式采矿导致矿石开采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产能低下,最终矿场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于2016年停产。

案例|烟台一男子为牟利做出这事被判刑十一年,害人终害己!

随后孔某把矿山转包给另一朋友张某,并约定将来矿山的收益继续与两人分红,矿山转包之后,黄某也经常上山查看矿山经营情况,发现矿山因没有炸药仍采用机械开采导致产量仍然不高。

为了提高矿山效益,黄某一拍脑子想到了不如自己生产炸药开矿,说做就做,黄某随后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了一个自称可生产炸药的人周某,并且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由黄某提供场地,对方提供炸药原材料及制作方法,每生产一袋(30公斤)炸药付费200元。

案例|烟台一男子为牟利做出这事被判刑十一年,害人终害己!

2016年10月,黄某以生产化肥为由租用牟平某村果园平房,开始了其制造炸药之旅。可这炸药还真不是说做就能做出来的,两人刚开始只生产了十袋炸药,然后带着生产的炸药到承包的矿山上试验,可这生产的炸药效果并不理想,炸药连响都没响。

随后,两人回去后反复琢磨,再次生产了4袋新炸药,当天下午两人再次带着新炸药来到山上试验,可效果仍不理想,这次炸药又没响!周某随后便告知黄某,“我先回老家好好研究研究。等我研究出来再过来给你弄,不弄好我不要你钱。”

可这人算不如天算,黄某这炸弹梦还没开始,公安民警便接到举报在黄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租用平房中查获炸药疑似物将近600公斤。后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炸药疑似物均具有爆炸性。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官说法

爆炸物品因其杀伤力巨大,历来是国家管控的重点。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源头管制,即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储存、销毁,国家均实行严格的许可和登记制度,保证爆炸物品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不至于流向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黄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且数量达到600千克,已经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情节严重”,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官在此也告诫大家,如若确需用爆炸物进行爆破作业的,应依法申请,经审批后由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非法制造爆炸物违反法律法规,最终害人害己,面临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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