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材貿易糾紛案件中存在的金融風險

2014年上半年,天津高院民二庭受理涉及鋼材貿易糾紛案件33件,較去年同期增長312.5%。

案由涉及買賣合同糾紛、倉儲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反映的問題比較突出。 此類案件因標的額大,利益關係複雜,如不能正確處理,對金融秩序易造成負面影響,需引起重視。

一是擔保形式存在風險。銀行與鋼鐵貿易商簽訂的借款合同通常以鋼材質押和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保證作擔保。銀行委託監管方接受質押物時,僅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審查,質押物不做移庫,一旦出現質押物權屬不明、存在重複質押以及質押物交付後數量減少的情況,僅靠法定代表人的保證,無法滿足銀行債權的實現。如果銀行因之喪失質權,仍會向監管方依據監管協議主張賠償責任,進而增加銀行主張債權損失的成本。

二是無法有效追究債務人的責任。一方面,此類案件中,多數鋼材貿易商審判中不應訴,執行中無法掌握其財產線索,使得民事訴訟對其沒有任何實質制約作用。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查清案件事實主要依賴於當事人的舉證,但由於銀行舉證能力有限,法院亦無相應手段查清鋼材貿易商是否存在騙貸行為,進而導致無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使本可通過刑事追繳程序挽回的損失,最終無法挽回。(天津高院 民二庭供稿)

轉自:人民網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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