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擅自扣划储户存款还坏账,是否合法

银行存款突然被银行擅自扣划,是什么原因?银行超过保证期间强行扣收保证人存款用于偿还坏账,是否构成违法?

银行擅自扣划储户存款还坏账,是否合法

2018年3月16日,宋连有(化名)因一起12年前的借款担保纠纷,将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诉上法庭,要求济南农商行返还擅自扣划的银行存款14692.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我在银行开设账户存入现金,银行向我发放存折和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2014年8月31日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未经我同意擅自扣划我的银行存款14692.23元,违反合同约定。”宋连有表示。

对此,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辩称,该行与借款人李志国(化名)于2006年3月13日签订借款合同,李志国向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3月13日至2007年3月1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与宋连有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其共同为借款人李志国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辩称,借款人李志国借款到期后,本息均未偿还完毕,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行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在保证人宋连有的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行为合法。

据此,2014年8月31日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将宋连有的存款共计14692.23元予以扣收,用于偿还借款人李志国在该行的贷款。此后,2017年8月21日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又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李志国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宋连有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由借款人李志国偿还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驳回了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要求担保人宋连有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但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强行扣收宋连有存款的违法行为却未得到纠正。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李志国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3月1日。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截至2009年2月28日。

“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于2014年8月31日将宋连有的存款共计14692.23元予以扣收,上述行为已超过保证期间,此时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扣收宋连有定期存款用于偿还李志国借款,于法无据。”案卷显示,法院判决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宋连有存款14692.2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向宋连有支付利息损失(以14692.23元为基数,自强行扣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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