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花樣」老鼠倉:現實版「囚徒困境」上演

近期,老鼠倉再次成為財經圈內關注的焦點:被業內稱為“暗語老鼠倉”的某大型基金債券交易員王鵬案在“零口供”的基礎上,被依法宣判,一家三口同時獲刑。與此同時,近半年內,中國裁判文書網接連公佈3份人保資產“老鼠倉”的判決書,3人涉案資金超5億元,獲利775萬元,這也是國內首家保險系資管公司“老鼠倉”案。此外,廣發基金公司基金經理李險峰“老鼠倉”案件也有了最新進展,起訴書顯示,相關股票賬戶在李險峰明示或暗示下,與廣發基金趨同交易金額累計1122.31萬元。

金融機構的“花樣”老鼠倉:現實版“囚徒困境”上演

《紅週刊》記者綜合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及公開資料粗略統計,自2007年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老鼠倉”行為被查實以來,截至2018年6月7日,在審或已處理的金融機構“老鼠倉”案件中,涉及至少39家金融機構、62名金融從業人員,上述案件合計獲利金額高達3.65億元。

雖然在39家金融機構中,公募基金佔據了24家,佔比高達61.54%,但“老鼠倉”已不再是公募基金的“專利”;近年被查案件中,券商資管、保險資管、銀行資管等領域從業人員“老鼠倉”不斷被揭發,此外,“老鼠倉”犯案人員還呈現出從第一線的基金經理和投研人員,逐步向基金託管、資產評估、交易員等外圍從業人員蔓延的趨勢。

現實版“囚徒困境”上演,“暗語”老鼠倉“零口供”定案

據《紅週刊》記者粗略統計,自2007年公募“老鼠倉”第一人唐建開始,截至目前,至少24家公募基金、41位公募基金從業人員因“老鼠倉”行為被立案調查,公募仍是金融機構中“老鼠倉”行為的集中營。其中不乏總監級基金高管、明星基金經理的身影,如原交銀施羅德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等。此外,違法人員還逐步向基金交易員等人群“蔓延”。

近日,曾經轟動一時的某大型基金前債券交易員王鵬“老鼠倉”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王鵬及其父母同獲3年-6年不等的實刑,被罰沒總金額達3573萬元,此案也是我國證券史上首例零口供“老鼠倉”案。

2014年,受此前多位基金經理“老鼠倉”事件影響,監管部門對該基金公司執行了內控檢查,身為債券交易員的王鵬就是在這一輪被“挖”出來的。稽查部門通過大數據發現,王某某和宋某的賬戶交易與公司旗下多隻基金交易趨同,平均達到90%以上,而王某某和宋某正是王鵬的父母。判決書顯示,王鵬父母的股票賬戶,在王鵬任職期間,通過其掌握的未公開信息,動用不到200萬元的資金,通過關聯賬戶交易股票,交易金額8.78億餘元,非法獲利1773萬餘元,股票賬戶資金翻了近9倍。

但面對稽查人員的質疑,王鵬僅承認涉案賬戶確為其父母所有,拒不承認與賬戶交易的關聯關係,也拒絕承認利用該賬戶交易股票。但稽查人員隨後從公司其他同事口中瞭解到,該公司在2011年8月8日之前有一個所有交易員通用的公共賬戶,後因公司內控升級而關閉。王鵬作為交易員,正是利用此漏洞進入公司公共賬戶,查看其他基金經理的交易決策,然後再告知其父母。稽查人員提前數據發現,王鵬登錄公共賬戶事件與涉案賬戶交易的前後關係高度吻合。

據報道,王鵬和父母通過“暗語”溝通,王鵬經常會電話問候“父母血壓高不高”、“早上吃啥啊?”等看似家長裡短的問候,但通過與交易數據對此,電話問候時間點與其父母股票交易密切相關,“血壓高”即為拋出信號,“吃什麼”即為買入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知名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在被證監會稽查人員調查之後的時間裡,王鵬查詢了大量國內對於“老鼠倉”的判例,與其父母一起構築了強大的心理防線,對案件過程三緘其口,上演現實版的“囚徒困境”。在“零口供”的背景下,“大數據監測系統”的威力開始顯現,調查數據顯示,在王某入職該公司前,王鵬父母的賬戶交易具有典型的散戶特徵,但在王鵬入職後,其父母賬戶資金量明顯增大,投資風格也徹底改變,幾十萬上百萬的資金集中買入一兩隻股票,且手法彪悍,經常T+1操作,當天買入,第二天就賣掉。但當公司關閉交易員公共賬戶後,涉案賬戶將股票清空,並將部分賬戶銷戶,仍在交易的個別賬戶又恢復了散戶特徵。最終,在證據面前,王鵬和其父母獲刑。

國浩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劉鑫認為,此次零口供“老鼠倉”案中,王某作為基金的交易員,最終獲刑,甚至比一些基金經理、首席投資官獲刑更重。究其原因,不僅與其認罪態度不好有關,更重要的還是其交易金額高達8.78億餘元,非法獲利金額亦高達1773.66萬餘元。由此可見,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中,交易金額、非法獲利金額等情節才是判斷社會危害性的主要因素。

“馬甲”賬戶、不記名電話卡,基金“老鼠倉”隱蔽性不斷增強

除了上述案件,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在今年4月20日還披露了原廣發基金新經濟、小盤成長基金經理李險峰“老鼠倉”案件的起訴書,起訴書顯示,李險峰2013年7月24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明示、暗示其朋友張某某進行相關股票交易,趨同交易金額累計1122.3095萬元。李險峰已於2017年6月被逮捕,目前案件仍在審理過程中。

《紅週刊》記者梳理發現,隨著監管趨嚴,基金內部“老鼠倉”的玩法也“與時俱進”、不斷升級。“老鼠倉”相關賬戶已從最初的父母和親戚賬戶,逐步向朋友賬戶,乃至朋友的朋友賬戶等方向蔓延,力圖增加隱蔽性。

比較典型的是早前中郵核心優選明星基金經理厲建超的“老鼠倉”案。公開資料顯示,上任基金經理不久,厲建超就發動大學同學“管某某”、小學同學“孔某”、研究生同學“劉某某”等幫他蒐羅賬戶,判決書顯示,厲建超“老鼠倉”牽扯股票賬戶多達10個,上述10個股票賬戶交易均與中郵核心優選投資相同的股票,累計趨同交易金額9.15億元,累計趨同交易獲利1682.80萬元。例如,中郵核心優選從2011年12月21日開始買入“拓維信息”,同日,其控制的“管某某”和“高某某”證券賬戶也同步買入了該只股票。中郵核心優選2011年4季度報告顯示,拓維信息為基金第九大持倉股票,期末持有995.53萬股,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2.50%。類似的操縱下,相關賬戶還與中郵核心優選基金幾乎同步買入浙江震元、小天鵝A、燃控科技。最終,厲建超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處罰1700萬元,並被終身市場禁入。

此外,博時基金經理馬樂“老鼠倉”案也較為典型,馬樂在操作中從不留下真實身份,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電話卡下單。公開資料顯示,馬樂案最初的線索來自亞寶藥業,據稽查人員介紹,亞寶藥業當初的走勢並不特別。某天有兩個賬戶以6.6元/股買了100多萬股,隨後幾天,博時基金以6.8~6.9元/股的價格連續買入1000多萬股,此後,兩個賬戶先行賣出。百密必有一疏,馬樂雖然換了多張不記名電話卡,做足防範措施,但因發生過交通事故,馬樂用其中一張卡撥打110電話,所報車牌號的車主即為馬樂本人,因此馬樂案逐步浮出水面。數據顯示,馬樂任職期間買入與其管理的基金賬戶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10.5億元,非法獲利1883萬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追繳違法所得,並處罰金1884萬元。

此外,公募“老鼠倉”中不乏高管的身影,如李旭利“老鼠倉”案發前任交銀施羅德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牟永寧,案發前為海富通基金策略分析師、研究總監,其中,牟永寧所涉為“窩案”,共牽扯5名(包括牟永寧)海富通基金原任或時任基金經理。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市場通常將“老鼠倉”和“暴利”掛鉤,但現實生活中就是這麼“戲劇性”,《紅週刊》記者統計,至少3位基金經理在“老鼠倉”上不僅沒賺到錢,反而還出現了虧損。如匯豐晉信原基金經理鍾小婧虧8.45萬元,鍾小婧原本是某債券基金的基金經理,後通過看同事“底牌”,玩起了“老鼠倉”,前後交易12只股票,累計買入成交金額324.8511萬元,但最終虧損了8.45萬元。此外,國海富蘭克林原基金經理黃林“老鼠倉”虧損5.4萬元,同時也是A股“老鼠倉”虧錢第一人。最終,鍾小婧被取消了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以20萬元罰款;黃林被判市場禁入、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對於基金“老鼠倉”屢禁不止,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分析:“基金經理們手裡掌握大量資金,在巨大利益誘惑面前,部分從業人員抱著僥倖心理鋌而走險,讓自己小賬戶坐轎子,大賬戶抬轎子。另外,從監管角度而言,‘老鼠倉’監管相對比較薄弱,調查手段比較有限,一定程度上也為‘老鼠倉’創造了生長空間。”

被查第一反應“扔電腦”,為矇蔽偵查試圖“串供”被揭穿

近年來,隨著監管範圍擴大,“老鼠倉”從公募基金逐步向券商、私募、保險、資管領域蔓延。而在《紅週刊》記者統計的數據中,券商“老鼠倉”為8例,成為公募基金之外第二大高發領域,私募、保險、資管“老鼠倉”數量也呈現比較明顯的增長。

券商“老鼠倉”數量雖不及公募,但花樣卻不少,尤其是案發後的反應。如2017年4月,國內首例夫妻檔“老鼠倉”案例宣判。故事的主角分別是擔任東方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達10年之久的齊蕾,和其擔任申萬宏源上海瞿溪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的丈夫喬衛平。作為行業老人,夫妻雙方仗著對規則的熟悉和工作便利,用了將近40臺電腦控制4個股票賬號,先於、同步或晚於齊蕾管理的東方證券自營資金賬戶買賣“永新股份”、“三愛富”、“金地集團”等一致股票197只,成交金額累計達人民幣6.36億元,非法獲利1657萬元。

對比來看,東海證券案例的“看點”則在於高管涉案,以及“老鼠”倉暴露後的反應。《紅週刊》記者注意到,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在2017年7月19日披露了一份“朱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加以案”的起訴書,通過比對起訴書中朱某某從業經歷,記者發現,此朱某某正是曾經被稱為東海證券“鐵三角”之一的朱璽,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朱璽在擔任東海證券資產管理部投資總監期間,通過其實際控制兩個股票賬戶,先後交易“江蘇三友”、“百大集團”等相同股票73支,趨同交易金額3.8億元,非法獲利1,124萬元。而在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其擔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通過其實控他人賬戶交易陽普醫療、世紀鼎力2只與公司自營賬戶相同股票,非法獲利212萬元。目前朱璽處於“取保候審”狀態,案件仍在審理中。

此外,券商中也存在奇葩“老鼠倉”,原廣發證券的資管研究員兼投資經理陳捷及分析師韋海生,利用操盤廣發集合資管計劃的機會做“老鼠倉”,但讓人意外的是,交易規模超過16億的“老鼠倉”,倆人居然一分錢沒賺,等到被廣發證券內部發現時,兩人虧損將近2400萬。而當違規行為被發現時,陳捷將賬戶裡的錢轉給其他四個不相干的賬戶,再通過多次取現以及過橋轉賬取回,韋海生甚至直接將交易的筆記本丟進了珠江……

保險系的“老鼠倉”最近關注度則集中在人保資產,近半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佈3份與之相關的“老鼠倉”判決書,3名涉案投資經理卓冰、周效飛和蘇繪方均在2016年1月18日被抓獲。三起案件趨同交易金額合計5.48億,獲利共計775.38萬元,涉案的三名投資經理最高被判刑六年。3起案件中,卓冰案件稍顯“特殊”,卓冰為逃避監管,在2011年2月至2014年5月,擔任人保資產權益投資部(股票投資部)的高級投資經理時,利用“王某某”證券賬戶為“馬甲”進行股票趨同交易,但在“老鼠倉”事件敗露後,卓冰為矇蔽偵查,指示王某某父親按自己口徑回答偵查,試圖“串供”。

此外,浙商財險前高管劉雄軍的案件也顯另類,劉雄軍在浙商財險任職期間,將自己研發的選股模型應用於公司大賬戶,同時應用於私人小賬戶,進行大規模趨同交易,累計交易金額高達6700萬元。但此波操作的結果並不太理想,劉雄軍的“模型”並沒有給私人小賬戶帶來收益,反而造成32萬元虧損。在“老鼠倉”事件被查後,劉雄軍曾試圖舉家移民海外,但因妻兒在國內,後被勸回國內自首。

相較於公募,私募基金更為“隱蔽”,因為其信息披露只針對基金持有人,並不進行公開披露。近年來,私募基金“老鼠倉”案件也逐步增加。例如今年4月,證監會披露對上海拓璞投資投資總監文宏“老鼠倉”行為進行處罰,而在此之前,深圳市恆健遠志投資合夥企業原總經理、投資總監胡志平、北京喜馬拉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剛也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被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私募“老鼠倉”,在今年被處罰的文宏和在去年被處罰的胡志平和吳剛的“待遇”可謂大相徑庭。文宏被沒收違法所得251.44萬元,並處以251.44萬元的罰款。而就在去年,獲利948萬元的吳剛、獲利538萬元的胡志平,受到的都僅是3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

究其原因,為多傢俬募機構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劉軍表示,文宏享受的是“公募基金經理待遇”,今年證監會對文宏案直接沿用了《基金法》對“老鼠倉”的處理,“這還是首例,也是截至目前唯一一例。”《紅週刊》記者瞭解到,以往私募基金“老鼠倉”,處罰依據的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即相關部門可以責令整改,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以此來看,雖然去年對吳剛和胡志平的處罰為頂格處罰,但監管層因此陷入威懾力不足、“懲罰”太輕質疑。

相較而言,法律對公募基金“老鼠倉”行為的懲罰就要強力得多。《基金法》規定,“老鼠倉”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老鼠倉”量刑過輕引質疑,建議提高執法權完善民事賠償制度

其實市場關於老鼠倉“量刑是否過輕”質疑由來已久,如多數“老鼠倉”的處罰方式為“沒一罰一”,也就是說沒收非法獲利金額,同時處以同等數量的罰金。但對於“高薪”階段的金融從業人員來說,幾十萬甚至一兩百萬的罰金也並非是天文數字。

有期刑罰方面,當前有期徒刑最高的為7年刑罰,還未出現頂格十年刑期的判決。此外,在“老鼠倉”案件中,投案自首、退繳違法所得和有認罪悔罪等也能很大程度上爭取到從輕處罰的結果,例如劉雄軍根據其“老鼠倉”交易金額,預計判刑在5年以上,但因其有主動回國自首表現,最終法院作出“判三緩三”的決定。

近年來,“‘老鼠倉’案例在券商、保險和私募等領域開始增加,一方面是因為這些領域業務放開,營業範圍覆蓋股票投資等領域;另一方面是因為監管層將監管範圍拓寬,開始對上述領域的‘老鼠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此外,因保監會當前對‘老鼠倉’監管力度遠不如證監會,這也是保險領域‘老鼠倉’ 案例頻發的原因之一。”張遠忠分析。

對於未來“老鼠倉”的監管方向,他表示,當前我國對“老鼠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相較於國外輕了許多,張遠忠建議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完善民事賠償制度,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挽回損失,當前尚無因“老鼠倉”而成功索賠的先例;二是加強監管,尤其是提高監管部門的執法權和調查權,例如未來具有出具調查令、傳喚證等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