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廊坊經濟的日益增長,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續提高,機動車保有量也在不斷增加。汽車時代,停車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很多車主為了貪圖省事或節約停車費,隨意將車停在一些禁停區域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說起違停,有不少故事要傾訴。佔道停車影響交通,不僅僅影響汽車的正常行駛有時候電動車、自行車穿梭其中都是相當困難!
大家都知道,不能違法停車,但很多人都心存僥倖的做過,至於可能會付出的代價,大多數人覺得無非就是扣點錢罰點分而已,可事實上真的這麼簡單麼?
打開搜索引擎,輸入“不按規定停車”,二百多萬條搜索結果中絕大部分都是都是“怎麼罰?”、“罰多少?”,卻極少涉及什麼是不按規定停車或者不按規定停車帶來的危害,今天,我們就來一起探討一下“違停”這些事。
不按規定停車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停車、臨時停車、停放”的定義有何區別?
停車
就是讓車停止行進,車輪不轉,發動機沒熄火,駕駛人在駕駛室,隨時可以行進。比如停車等紅燈,停車讓行人之類;
臨時停車
是指車輛在非禁止停車的路面,在駕駛員不離開車輛的情況下,靠道路右邊按順行方向作短暫停留;
停放
是指機動車停止行進,關閉發動機、關閉電源,上鎖車門,駕駛人離開車輛,將車放在那個位置不動,駕駛人放開車輛,車也放置在那裡。
為什麼他們會路邊亂停車呢?
其一:最近的停車場沒有停車位,停車還要開到距離較遠的停車場,麻煩~~!
其二:我就下車辦個事,幾分鐘就走,沒必要再進停車場了!
其三:我停的地方車沒什麼車,不影響交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放蕩不羈”的停車方式
不僅影響城市交通秩序
拉低城市整體交通文明素質
同時也對道路交通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
有些人不以為然
認為違法停車只是一件小事
殊不知
危險往往就發生在不經意之間
違法亂停車的危害
一:帶來交通秩序的混亂
1、機動車違法停在非機動車道內,導致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造成機非混行。
2、機動車違法停在機動車道內,造成大量後方車輛躲避變道,大大降低道路通行能力。
二:易引發交通事故
1、當車輛違法亂停,不論停在機動車道還是非機動車道內,都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易引發交通事故。
案例一:2016年10月5日3時57分,唐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濟南市歷城區機場路遙牆胡家村處,撞上違法停在路邊的楊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事故造成唐某死亡、兩車受損。
2、車輛違法停車,往往伴隨著乘客或駕駛員的下車行為,不管是機動車道還是非機動車道,如果車輛開門時沒有注意觀察路況,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案例二:2017年3月20日下午3時許,鄭州東明路與紅專路交叉口北50米處,一輛停在路邊的私家車突然開門,導致電動車車主躲閃不及,倒在地上,途經的186路公交車剛好經過,但由於來不及剎車,導致車主不幸命喪公交車輪下。
在此,廊坊交警呼籲廣大駕駛員:“謹慎駕駛,文明出行”!特別是在繁華街區等停車位有限的地方,最好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因無法停放車輛帶來的影響。如需駕車出行,應遵守法律法規,到指定的停車區域。
閱讀更多 廊坊交警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