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南昌三名市管干部被移送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重磅」南昌三名市管干部被移送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蔡永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日前由南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蔡永建决定逮捕。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南昌市监察委员会办理的第一起县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杨晓蓓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日前由南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晓蓓决定逮捕。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沈军荣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日前由南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沈军荣决定逮捕。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尊敬的全区父老乡亲:

当前,我区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院坚决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和暴力犯罪,努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扫黑除恶线索。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线电话:0791-868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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