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排放超标机动车案该如何查办

以案释法|销售排放超标机动车案该如何查办

案 情

2016年4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依法对漳州市W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多用途货车,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W公司自2015年3月起至案发时止,共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购进2辆长城牌多用途货车,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加价销售,尚未售出。W公司提供了2辆多用途货车的合格证复印件,均注明车辆的排放标准为GB18352.3-2005国Ⅳ。办案人员依法对上述2辆多用途货车予以扣押并送检。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结论均为排放超标。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货车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164000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漳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9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上述车辆排气处理系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予以没收、销毁。

证据收集

排放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情况在搭载柴油发动机的非乘用车辆上较为突出。办案人员调查时,迅速锁定了当事人销售的2辆长城牌多用途货车的有关证据。

1.对涉案车辆的品牌、型号、排量、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拍照记录。

2.根据现场锁定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应的车辆合格证。

3.对车辆合格证上的明示排放标准进行锁定。调取该车型的型式核准证书。

4.对涉案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联系专业车辆运输公司,将扣押车辆运往厦门送检。

分 析

严格执行国家对机动车排放的标准,对保护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相关国家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销售的车辆必须达到国IV的排放标准。部分汽车厂家由于库存的国III车辆较多,于是采取了偷梁换柱的做法,将国III车辆的铭牌换成国IV车辆的铭牌,冒充国IV的车辆上市销售。针对这种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不该管?能否主动履职?实施检查后,如何对车辆进行识别、鉴定?怎样定性处罚?诸多难题困扰着执法办案人员。

产品质量的特性包含功能性、耐用性、安全性和环保性。近年来,产品质量的环保性问题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不缺位、不失位,切实地担负起产品环保性质量监管职责。2016年1月1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从严作出了规定。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该条规定赋予了工商部门监管此类违法行为的职责。2014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加强机动车市场监管。

办案启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的罚则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一致,契合《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具有独特的危害性,纳入质量体系监管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在查办此类案件时,执法人员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严格环保质量监管执法。是否仅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就以整车价值作为罚款数额基本依据的“货值”?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存在处罚过严的疑虑。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以货值(即整车价值)作为罚款数额基本依据,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铁腕治污的坚定决心,工商部门也应严格按照处罚幅度实施监管处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经检验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在整改后再次检验,检验不合格予以没收。实践中,只有生产企业掌握车辆的技术参数,因此,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与厂家协调,由车辆生产企业负责车辆整改,整改合格后的车辆应重新核发新的整车合格证。

办案人员举一反三,针对微卡车(小型载货汽车)开展了检查,共立案查办销售污染物排放超标机动车案件14起,涉及国内20家知名机动车生产企业19个品牌,经检验不合格率65.7%,依法罚款263.4万元。系列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相关生产厂家的充分理解,无一起案件提起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供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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