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彩礼不仅能收,还能要回……

放心,彩礼不仅能收,还能要回……

近来,小明在网上看到一张红底黑字的红白喜事操办标准,这第一条就吓得小明我拿起手边刑法就翻了起来:

一、订婚彩礼:不超过两万元,索要彩礼过多者,交公安机关调查,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

难道是小明我错过了最新的司法解释,索要彩礼也成了新的犯罪的手段?

放心,彩礼不仅能收,还能要回……

什么是“贩卖人口”?

放心,彩礼不仅能收,还能要回……

其实《刑法》并没有“贩卖人口罪”这一表述,准确来说应该是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都属于拐卖——因此就算是有人在收彩礼时狮子大开口,也不可能构成该罪。

其实还有一个与拐卖妇女、儿童相对应的罪名,叫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说索要彩礼的行为能够被定为贩卖妇女罪,那么送彩礼的行为也就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新娘肯定没想到,结了个婚,父母老公全成了罪犯……

放心,彩礼不仅能收,还能要回……

标准本意——预防借彩礼之名骗取财物

仔细一看,除了贩卖人口,该“标准”的第一条还提到了诈骗罪,原因就在于近年以来兰考县发生了数起以订婚为名的诈骗彩礼的案件,街道办出此标准的本意在于提醒人们警惕索要大额礼金的行为,避免被骗,但却因表述瑕疵引起了网民热议。

其实即便不是遭遇骗婚,彩礼也是可以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彩礼为名干涉婚姻自由是否违法?

放心,彩礼不仅能收,还能要回……

说起与婚姻相关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还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些地方结婚时对于彩礼金额要求非常高,甚至大大超出了支付彩礼一方的承受范围,但是如果索要彩礼的一方坚持收不到彩礼就不同意结婚,这种行为是否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呢?

首先,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如果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是不构成本罪的。

因此如果结婚时一方仅仅以高额彩礼相逼,而没有其他实质性的暴力行为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如果同时还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虽然惠安街道办提倡农村新风尚,提醒广大群众预防诈骗是出于善意,但是刑法自有其规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当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必须要看该行为在刑法中是否有明文规定,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含义。

文丨aka

图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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