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七被告(王元明、孙丹祝、胡进、陈云春、谢友鸿、杨春来、孟连公路分局)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孟连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七被告不仅被孟连县法院一审判处刑罚,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这也是云南省孟连县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6年12月,七被告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孟连县娜允镇芒街村新村二组小地名叫“南各府山”的林地内逐年开采取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勘检,七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地块为生态公益林,事权涉及国家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被占用林地地块面积为67786平方米(101.68亩)。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今年1月,森林公安将这七个案移送孟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公诉部门经审查发现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遂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七被告一直没有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经鉴定,七被告破坏林地需要修复资金共计82.48万余元。

孟连县检察院认为,七被告在未取得征占用地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01.68亩,其行为既侵害集体财产,又破坏国家森林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七被告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年5月孟连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支付恢复破坏森林植被所需费用共计82.48万余元及鉴定费17.5万元。

11月28日,孟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孟连公路分局法人判处免以刑事处罚,单位罚金30万,其他六被告根据破坏林地的面积大小分别处以罚金3至5万元。经一审法院于庭前调解,公益诉讼人与七被告达成了关于恢复森林植被的协议,即七被告承担赔偿恢复森林植被费用82.48万余元及鉴定费17.5万元。

(民行科 朱亚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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