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區)「兩委」換屆你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十二)

村(社区)“两委”换届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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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两委”换届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十二)
村(社区)“两委”换届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十二)

問 答(之十二)

村(社区)“两委”换届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十二)

37.如何認定無效選舉?

答:無效選舉是指選舉違法或因工作失誤造成選舉結果無效的選舉。無效選舉包括整體選舉無效、部分選舉無效和具體當選人當選無效。一般情況下,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公佈後即生效,無須再對選舉的合法性進行認定。但由於一些地方在組織實施選舉時缺乏執法的自覺性和嚴肅性,或者由於缺乏選舉經驗,發生違法現象或工作失誤,致使選舉結果的合法性出了問題,引起村民上訪,直接影響村民委員會建設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有必要對選舉無效進行法律認定。鄉級或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進行法律認定。整體選舉無效的處理對整體選舉無效的,必須依法組織重新選舉。包括增減登記選民,重新確定選舉日,重新組織提名候選人,重新組織投票。重新選舉不得按另行選舉或補選處理。對部分選舉無效的處理。造成部分選舉無效的原因很多,有的是選舉過程中某個環節違法;有的是因組織者在選舉中某項工作的失誤而造成選舉部分無效。對部分選舉無效的可採取局部糾正的辦法處理。

38.如何區分另行選舉和重新選舉?

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如果第一次選舉沒有選出規定的應選名額或者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第一次選舉結果無效,就需要進行另行選舉或重新選舉。那麼如何區別和組織另行選舉與重新選舉?另行選舉是第一次投票選舉所產生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人數,為選出不足的名額而另行組織的投票選舉。另行選舉的前提條件,只有在第一次選舉是合法的,選民登記、候選人確定、投票、計票等程序都是依法進行的條件下,另行組織的選舉才能叫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原因是當選名額少於應選名額,造成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缺額。另行選舉的目的是為了補齊暫缺的名額,而不是推翻、糾正第一次選舉,因此第一次選舉的選民登記、當選的候選人等都繼續有效。重新選舉是在第一次選舉未能依法進行而導致選舉結果無效的情況下重新組織的選舉。這表明重新選舉的目的是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糾正第一次選舉的不合法部分,依法選出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成員。如果第一次選舉結果整體無效,即無法通過糾正選舉過程的部分不合法環節而使選舉結果有效,那麼組織重新選舉如組織第一次選舉一樣,從頭開始,包括重新確定投票日、重新選舉需要完成一個完整的投票選舉過程。重新選舉不得按照另行選舉或補選處理。

39.村民委員會選舉遇到“能人落選”的情況怎麼辦?

答:“能人落選”的情況在現實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確實存在,如有的村通過“海選”確定了正式候選人,兩名村主任候選人都是群眾公認的素質高、辦事公道、有號召力的能人,但因多數村民只提名其為村主任候選人,沒有提名他為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因而也沒有選上副主任、委員。群眾要求補選或重新選舉,但選舉程序合法有效,不可能更改。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既然是競爭性差額選舉,就必然有當選和落選之分,多個候選人只能有少數人當選,那麼其他人就要落選。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也就是說,本村村民誰能當候選人,不是由某個組織或個人指定,而是按照村民直接提名情況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兩人都是村裡各方面素質都較好的人,正式選舉,兩者也只能選其一。群眾對其中一人在選舉中落選,而又不能參加其他職位的競爭感到可惜,從感情上說是可以理解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因為怕有人落選而不遵守法律,不實行差額選舉。

為避免“能人落選”的問題,避免人才浪費,有的地方進行了一些探索,如在召集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會議提名候選人時,如同一人被提名兩種以上職務的,高職務得票不能確定為正式候選人時,可以把高職務得票加到低職務上。又如,在正式選舉統計選票時,可採用允許選票“下加”的辦法,把候選人高職務的得票加到低職務的得票上,即同一個候選人,村主任的得票可以加到副主任或委員得票上,副主任的得票可以加到委員得票上,但低職務的得票一律不允許加到高職務得票上。再比如,選舉村民委員會,可以在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一次投票選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先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再由選民從其中選舉主任、副主任。當然,不管採取哪種辦法,都不能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不能違背大多數村民的意願。

40.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落選後能否再參加委員候選人選舉?

答:作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一般來說其綜合素質較高。但按村民大會一次性投票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方法,主任候選人差額選舉後,其中的落選者就無緣進入村民委員會工作,比較可惜。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落選後能否再參加委員候選人,不能一概而論。這要看他(她)是否被另一些村民提名為委員,並因提名票較多而真正是委員候選人。換句話說,只有在提名時某人同時獲得了主任候選職務和委員候選職務的多數票,並被確定為兩個職務候選人時,他(她)在選票上的名字才可以出現在兩種候選職務下,供選民選擇。假如他(她)在競選主任時落選,其主任候選職務的得票可以下加到委員候選職務上。反之,如果某人在提名時,僅僅獲得了主任提名,沒有同時獲得委員提名,或得到的委員提名不能使其足以成為正式候選人時,那麼,他(她)在競選主任失敗後,就不能參加委員的選舉。之所以這樣說,因為村民委員會候選人是村民直接提名的,多數村民提名你做某個職務候選人了,你就是某個職務的候選人(自己主動放棄的除外),反之,就不是。一些地方為了個人的私利或保現任幹部,硬性規定,凡主任候選人就是當然的副主任候選人,或當然的委員候選人的做法,顯然是不妥的。其實,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你真是有本領、作風正、願意為村民服務,老百姓在提名時肯定會提你。村民沒有提名某人去做某一職務候選人,就不要硬性規定。村主任候選人的素質高不高,評判權在群眾。

41.有哪些情況要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怎樣進行村民委員會成員補選?

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第十九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需要進行補選的情況一般有如下幾種情形:①成員被罷免;②成員辭去了職務;③成員因判處刑罰職務被終止了;④成員自然死亡;⑤成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或者認定無行為能力;⑥成員喪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⑦成員戶籍遷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短期外出學習或出國考察、培訓甚至借調工作等,都不需要補選。如果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因此,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要通過與村民委員會選舉相同的選舉程序產生。同時還應當注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同時規定:“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42.“一肩挑”的村書記被停職檢查,村民委員會主任是否同時停職?

答:身兼兩職的人,村書記被停職檢查,村主任是否也應該停職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區分不同情況。如果他因損壞了黨的利益受到處分,那麼無疑對群眾利益也起到了損壞作用,那麼對他進行黨紀處分的同時必然要考慮村民委員會職務的處理。如果身兼兩職的人,觸犯了刑律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如果受到黨紀處分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如果情節較輕是否也給他(她)村主任職務撤換、罷免或停止工作,應該依法依規按程序進行。

43.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要求辭職怎麼辦?

答: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要求辭職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審計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應同意其辭職,向村民公告,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缺額的,應當在三個月內補選。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名產生候選人。候選人人數應多於補選名額。補選由過半數的選民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經補選,仍缺額的,應再行補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需超過參加投票選民的三分之一。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止。

44.村民決定對村民委員會有經濟問題的某成員啟動罷免程序,應該向誰提交罷免要求?

答:“罷免要求”是村民在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以前,要求解除自己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的動議。罷免要求應當是書面的,即罷免對象、罷免理由、領銜人和附署人的簽名都應是文字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沒有規定罷免要求應當向誰提出:我省《選舉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罷免要求應該向村民委員會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要求,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不設副主任的,由委員推選一入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不主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務監督委員會或其他村務監督機構召集和主持;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可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5至7人組成罷免委員會,由罷免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45.村民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但村民委員會不召集村民會議怎麼辦?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選民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46.服刑期間能當村民委員會主任嗎?

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履行職務是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基本要求。但是,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了起碼的任職條件、無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宜繼續擔任職務,必須終止其職務。在這樣的情況下,設置職務自行終止這一新的退出機制將有利於保障村民自治活動的順利開展。職務自行終止是指自動喪失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退職而不再行使相應職權。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喪失行為能力,另一種是被判處刑罰。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以及承擔責任的能力。喪失行為能力,意味著當事人無法獨立行使權利以及承擔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既然沒有履行職務的行為能力,保留其履行職務的權利能力也沒有任何意義。為了保障村民自治活動的順利進行,在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的特殊情況下,其職務應自行終止。另外,依照法律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村民委員會候選人也應當奉公守法,這是法律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基本要求,違反國家法律、被判處刑罰的人顯然不適合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此,當選之後被判處刑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職務應自行終止。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類,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共五種。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共三種。我國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作出有罪判決。犯罪以後,根據有罪必罰的原則;一般都須判處刑罰。但在我國《刑法》中還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制度,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雖被判決犯罪但沒有被判處刑罰的,不在職務自行終止之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村主任因刑事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顯然已經不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之職,應自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自行終止其職務。

47.村民委員會新老班子如何交接工作及公章等事務?

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規定:“村民委員會換屆工作結束後,原村民委員會應將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帳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主持。對拒絕移交或無故拖延移交的,村黨組織、鄉級黨委和政府應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村幹部和村民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反映,受理單位應及時依法處理”。工作移交後,要及時建立諸如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幹部離任審計制度、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每個村民對村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真正建立起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關於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移交、保管和使用問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後,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由制發機關負責迫繳,並追究責任”。對於村民委員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文件規定:“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決定。為防止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村民委員會保管印章的專人一旦確定後,一定要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並納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之中。對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8.落選或被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不按時移交工作怎麼辦?

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因此,國家的政策和法規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問題規定得很清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這些政策和規定,沒有超越政策法規的特權。換後選舉結束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村務管理人員在改變職位或者卸職之時,都應該進行工作交接,以便於新—屆村民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村務檔案、財務賬目、會計資料、公章等都是村內的重要集體財產,不是個人財產,不能以任何藉口自行處理,或者拒絕移交。會計賬簿、會計資料同樣是集體資產,必須無條件地進行移交。因此,當落選或被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不按時移交工作時,首先,鄉鎮政府及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應當認真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對落選或被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一方面要指出他們工作中的不足,看到自己的差距,接受事實,尊重民意;另一方面,也不要全盤否定過去,對他們過去所做的工作該肯定的要肯定,鼓勵他們即使不當村民委員會成員,也要當—個好村民,積極配合現任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要注意幫助他們提高認識,指出不及時辦理移交的嚴重性,促使其能自覺地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移交。其次,鄉鎮黨委、村級黨組織要發揮好領導作用。一般地說,凡是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發揮得好的地方,被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都能及時向接任者移交賬冊和公章等物品。凡是移交不顧利的地方,大多數情況都是鄉村組織中的既得利益者在背後支持,從中作梗。因此,在移交工作中,基層黨組織切實發揮領導作用,弘揚正氣,壓制邪氣,很重要。再次,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僅要監督、督促村民委員會成員及時辦理移交,而且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村幹部及其他村務管理人員進行審計,為順利移交奠定基礎。對審計出的問題要認真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置。

49.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如何推選產生?

答:按照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要結合這次“兩委”換屆,同步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

50.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哪些人員組成?

答: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設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員擔任主任,原則上不由村黨組織書記兼任主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報賬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51.如何進一步建立健全居務監督委員會?

答:各地要結合這次社區“兩委”換屆,進一步建立健全居務監督委員會,參照中辦、國辦《關於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意見》執行。

52.村民委員會可否直接任命村民小組組長?

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按照這一規定,村民小組組長不應當由村民委員會直接任命,應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53.村民小組組長應該如何推選?

答:村民小組組長擔負著將該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反映給村民委員會,將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定傳達給該村民小組中的村民,協助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重要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因此,做好村民小組組長的推選工作非常重要,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①村民小組組長候選人的確定。第一,村民委員會、村黨組織、村務監督機構等村內其他組織的成員能否兼任村民小組組長的問題,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規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員可以兼任村民小組組長,同樣需要經過推選程序,否則群眾不服氣仍然難以開展工作。第二,村民小組組長應是本小組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應該具備基本的人品、能力、文化、年齡等條件,能夠較好地履行小組組長的基本職責。第三,村民小組組長的候選人可以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本小組—定數量的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戶代表聯名提出,並就候選人情況發佈公告,最終確定候選人。是否確定兩名及兩名以上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②村民小組組長的推選產生。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任何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任命、指定、委派和更換。推選村民小組組長的村民小組會議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村選舉委員會來負責召集和主持。推選和選舉不同,選舉產生必須進行無記名投票,推選則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也可以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若採取差額選舉,且不同的候選人之間競爭激烈,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若採取等額選舉或者雖是差額選舉但分歧不大,則可以採取舉手表決的方式。無論是無計名投票還是舉手表決,都要遵循村民小組會議的議事規則,即必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小組長後,應及時報村民委員會備案,備案是報送材料和告知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無權否決該結果。村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③村民小組組長的罷免與更換。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組長有組織村民開展自治的基本職責,如果小組長沒有盡職盡責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本小組村民不滿意的,本小組村民有權撤換。罷免、更換村民小組組長的村民小組會議也應該遵循相關當事人迴避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組組長無權進行召集和主持。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構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可以參照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規定,本小組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提議要求罷免或更換小組長,即可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罷免或更換小組長,經達到法定人數的村民小組會議的過半數同意即有效,然後報村民委員會備案。

54.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的哪些需要由村建立檔案?

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是村民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重要查證依據。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等。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機構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村務檔案,及時對工作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村民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並統一保存。每一屆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後,縣、鄉(鎮)、村都要建立相應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檔案。村級選舉工作檔案主要包括:鄉(鎮)以上黨委、政府有關選舉工作的文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推選情況材料;村民選舉工作實施方案;宣傳發動工作及宣傳材料;村民選舉委員會發布的選舉公告;參選村民登記冊;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村務監督機構成員花名冊、待遇情況;候選人提名票和提名大會資料、候選人確定公告;參選證、委託投票證、選票式樣;投票選舉大會議程或者中心投票站投票流程,有關工作人員名單;選票及檢票結果統計;選舉情況報告單;本屆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村務監督機構成員花名冊;村民委員會下設委員會工作人員名單;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及職責分工;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會議記錄及其他記錄;任期和離任審計、民主評議結果;工作移交情況;選舉工作書面總結;其他有關選舉材料、資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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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辦 / 中共懷寧縣委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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