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明白,为何拐卖事件会如此猖獗了!

今天,我们深入了解《孩子被拐3年, 河南高院帮“找回”, 20年后,真儿子却回来了!》的前因,与后续发展。

终于明白,为何拐卖事件会如此猖獗了!

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了解到:当年,何小平之所以会拐走朱小娟的孩子(现在叫:刘金心),是因为她自己生过两个孩子,但两个孩子不满周岁竟都夭折了。经过两次打击后,何小平心灰意冷,于是外出打工换环境。她的三姑(已去世)告诫她,必须找个孩子回来镇命,不然自己的孩子是养不活的。巧合下她捡到一张身份证,又想到三姑的话,就有了后来拐跑雇主孩子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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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的协调下,朱小娟与真儿子(刘金心)见面,并带回了家中。团聚后的第二天,就撤销了对河南省高院的起诉,双方达成和解。

记者分别联系朱小娟与刘金心,朱表示:“为了孩子好,她不愿再追究过去的事情”。刘也称:“他两边视作自己的母亲,不愿双方反目,也不愿看到何小平再去坐牢”。

向警方咨询时,警方称:现如今本案并没有被害人报案,又没有当年的案件记录,无法对何小平进行处理。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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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咨询了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犯罪行为发生在1979年之前,因此如今的刑法并不适用。根据1979年的《刑法》规定,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不满5年,追诉时效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追诉期10年,刑期10以上,追诉期15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期20年,如今已经过了追诉期,司法机构不再追诉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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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应了那句,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何小平生了两个孩子,相继夭折,确实可怜,但是这绝不可成为其犯罪的理由。小编不解,为何犯罪行为,还设立追诉期,难道法律也认为,时间可以抹去受害者的伤痛?在网上找到一些解释称:为了监督执法机关,可以尽快的破案。这不就等于用执法者的责任心,来倒逼其拼命做事吗?同时也在暗示作案者,

只要躲过追诉期,就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各位网友如何看待法律追诉期?如何评价何小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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