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連城這人因沒管好自己的嘴,後果很嚴重!

「以案释法」连城这人因没管好自己的嘴,后果很严重!

使用手機微信軟件群聊功能,與群友相互交流,已成為人們日常社交的常態。每個人都應該知道,網絡並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並不等同於“情緒宣洩自由”,本質上還是屬於公共空間。如若在網絡空間不負責地任性發布詆譭他人的言論,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案释法」连城这人因没管好自己的嘴,后果很严重!
「以案释法」连城这人因没管好自己的嘴,后果很严重!

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微信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王某立即停止侵犯黃某名譽權的行為,在微信群中向黃某發佈致歉聲明並賠償黃某精神撫慰金1000元。

「以案释法」连城这人因没管好自己的嘴,后果很严重!

事件經過

據悉,王某與黃某昔日系同事關係,後黃某辭職出來單幹,王某對此心中懷有怨恨。在黃某公司開業之際,王某將黃某照片轉發至微信群中,並在微信群中發表白眼狼,忘恩負義等攻擊性語言。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遂於2017年11月將王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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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王某明知自己的行為不妥仍利用其個人微信,公開在微信群中轉發黃某照片並對其個人品行進行不合適的評價,該行為雖發生在微信群中但屬公開場所,會進行一定傳播影響,且正值黃某公司開業之際,雙方之間又存在同行競爭關係,致使黃某的社會評價遭受影響,精神上遭受壓力及損害,故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共空間 口無遮攔要擔責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言論自由不是情緒宣洩自由,

無論在現實社會或者網絡世界,

針對他人或特定群體發佈不當言論,

如果僭越法律紅線,

將會涉嫌違法。

管住自己的嘴巴,

千萬不要口無遮攔,

“亂說話”的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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