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寶典:公司不交社保,女員工的生育津貼由公司支付

雖然,目前很多公司已經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但還有部分地區部分行業的老闆不願意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但是,如果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就無法享受社保待遇。比如:女員工即使符合國家法律生育,也無法享受生育津貼。這種情況下,女職工應該如何維權呢?

【案例】

喬某於2016年1月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同年5月,喬某懷孕,公司在6月中旬將她辭退。喬某未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但公司從5月開始停發其工資。

喬某從5月起陸續請假(6月上班8天;7月上班7天;8月上班10天),9月未再上班。

2016年11月喬某生育,休產假98天時人事部發短信讓其上班,她告知對方生育假應該是143天(128天加15天),人事部沒再催她上班。2017年3月16日,喬某聯繫公司人事部要求復職,對方說沒崗位,喬某就沒去上班。

2017年4月,喬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11日的工資、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4月3日的生育津貼。

最終結果: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生育津貼等3.4萬餘元。

【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維權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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