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話說:請理性看待「執行不能」

有一類案件,讓執行法官很無奈,這就是案件“執行不能”。

無奈,一方面,來自於申請執行人的不理解,甚至誤解:只要案件申請執行便可“坐等收錢”,若長久未決,責任在於執行工作“消極執行”、“不作為”;另一方面,來自於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最大限度利用現有資源窮盡一切手段反覆查詢被執行財產線索,卻發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最終無功而返。做了事情,沒產生效果,又被誤解,心裡不好受。

法律判決不是一張白紙,是勝訴當事人權利的宣言!同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必須執行,這是法院執行工作的職責!儘管如此,面對“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執行幹警雖夜以繼日決勝執行難,付出很多,但許多人還是將“執行不能”誤解 為“消極執行”、“執行不作為”。

“執行不能”是指案件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客觀上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執行的案件。執行不能的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事實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另一種情況,則是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有履行能力,而執行人員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以各種理由拖延執行或不執行,這就是“消極執行”、“執行不作為”。

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執行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關鍵”。面對每一起執行案件,執行幹警都會全力以赴,攻堅克難。但是,面對“執行不能”的客觀現實,執行幹警也只能表示“無能為力”。

一線執行幹警呼籲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希望申請執行人正確區分“執行不能”與“消極執行”、“執行不作為”,以理性心態看待法院執行工作。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將定時進行查詢,發現財產線索,則立即恢復執行,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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