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墜落砸傷行人誰之過?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一條款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懸掛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免除其賠償責任。該案被告雖舉證當時事發地風力大,但此風力並未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同時同一地區亦未發生其他墜落事件,這完全是致害人疏忽或懈怠所致,不能構成免責條件。但一審法院以事發時當地風速大、風力強來作為減輕被告責任的理由,顯屬不當。如果致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免除其賠償責任,而不是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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