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陷入套路贷,借22万付4.6万利息后,百万房产竟被过户。你怎么看?

澳头淡水


首先为了各位读者便于其中的套路,允许我引用案件中的事实,便于各位做个警示!

  • 邹女士介绍,自合同签订后,她就开始逐月偿还利息,直到今年1月份,因无力偿还,开始与贷款方张某协商处理方案,她拟把抵押房子卖掉,偿还贷款人的本息。
  • 就在双方协商出售抵押房产过称中,何某在未告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28日以80万元的低价将房子卖给了贷款人张某并将房子过户。
  • 邹女士称,其把房子放给中介的价格是120万元,而何某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以80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子卖给了张某,显然,何某与贷款人张某是串通好以低价占有其房子,这是个圈套。
  • 后经了解,张某乃博罗县和兴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还是博罗县博伟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而何某就是他们公司的业务员。
    她找到张某、何某理论,张某清算后,把房子卖掉还完贷款和利息,她就剩余2万多元,而此前,她已支付4.62万利息。对此,她无法接受。

首先根据当时双方的借款数额来看是220000元,约定的利率是3%/月,由此可知一年的利息是79200元,合计本息是299200元。

但是本案当中在还未到还款时间到期的时候,何某便将邹女士的房屋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售出,并且告知扣掉利息和贷款之后仅仅剩余2万元,由此可知市价120万元的房屋抵债将近118万元!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借款本息合计才299200元,即使扣除本息也不应该仅剩2万元!

借款中的利息和违约问题

首先必须说明一点,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主张的合法利率是24%/年,当然对于24%/年-36%/年之内的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的也视为合法,但是还没有支付的利息,对超过24%/年的部分可以不用再行支付。

另外对于既有违约金和利息条款的借条中的理解问题,一般套路贷公司中都会约定特别高比例的违约金,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来看,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利息约定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和利息条款共计也不能超过24%的规定,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受害人忽视!

其次对于房屋的处分,一般套路贷的公司不仅仅会要求受害人在借条上签字,还会让受害人在各种空白的委托书上签字,以便于一旦无偿还能力时,公司可以立即对被害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分,而本案当中邹女士的房屋能够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过户,我想也是这个原因。

处理办法:

首先邹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想要将房屋收回的情况比较困难,因为各种委托书上均有其签名,如果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比较吃力。

个人建议民事途径可以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 第一步:邹女士先算清楚直至今日,已经偿还的款项,和欠付款项具体数额;
  • 第二步:调取房屋的买卖合同和相关文件;
  • 第三步:考虑起诉贷款公司要求扣除掉欠付款项数额后支付低价处理房屋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后言:相信我即使有特殊情况,也不建议轻易碰触高利贷,除非你是看中了高利贷的本金,而高利贷看中了你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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