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支出能不能稅前扣除 全看你的「理由」了!

“營業外支出”核算包括哪些內容?你知道嗎?

該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不屬於生產經營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係,但應從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支出。

主要包括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正常損失、盤虧損失、非流動資產損毀報廢損失等。

接著我們來看這些項目哪些能實現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哪些不能?所以,這些“理由”起到的關鍵性的作用,大家記好了~

1、債務重組損失

債務重組損失,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產生的損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的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2、罰款支出

罰款支出,指企業由於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經濟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種滯納金和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企業之間違反合同的罰款、銀行的罰息不屬於行政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3、捐贈支出

是指納稅人對外進行捐贈發生的支出。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於一個正常經營的企業,目的是通過開展經營來獲取收益,捐贈支出一般來說是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原則上不能在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限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非正常損失、盤虧損失、非流動資產損毀報廢損失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

總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一般可以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鑑定證明等。

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正常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如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擔保損失、屬於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消費等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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